一起本金只有七百多万元的借贷案,被高利贷暴力催收还款达到二千四百多万元。非法放贷者起诉到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竟然还获得偿还三百多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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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沈某某向《陈勇评论》反映的该案存在的问题中,除了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的枉法裁判之外,还包括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移送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留置不办,超过法定期限不向当事人反馈、不允许代理律师阅卷、不退回公安机关等违法行为。
2021年4月9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侦查结束后,向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移送了以王某某为首的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的材料和起诉建议书。期间,雨湖区检察院2021年5月8日将案卷退回雨湖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雨湖公安分局于同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21年7月15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作出谭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号、23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周某某、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谢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认定周某某和谢某均系王某某涉嫌犯罪团伙成员,均构成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两位属于团伙成员的“从犯”都没有被起诉,那就更不要说“主犯”王某某了。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对于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一直没有结论。至今一年多过去了,雨湖区检察院既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卷也没有退回公安机关结案。
期间,当事人沈某某在雨湖区检察院找办案检察员马婷洁了解相关情况,马婷洁回复说是集体决定,王某某案件己结,理由是“王某某不承认犯罪。”
当事人沈某某质疑道,自己并没有收到检察院关于王某某案任何结案或不起诉决定书,怎么就结案了呢?沈某某再询问雨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回复说,案件己移送检察院,所有证据很明确,该调查的人都调查了,所有证据指向明确,除了王某某外,他们团伙成员都承认了,包括受王某某指使打人致伤及非法拘禁均已承认,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局也没办法。早已过法定期限,但检察院并未退卷,案件在公安局并未撤案。
2021年11月29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提出的 *** 建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沈某某委托代理律师携带相送手续及委托书到雨湖区检察院了解王某某案件处理情况并要求阅卷,被办案检察官马婷洁明确拒绝。
沈某某气愤地说道:“办案检察官马婷洁当时将办公室反锁故意避而不见,律师通过邮政快递向她致函提出申请,至今也没有给出任何回复。”
而更令当事人沈某某感到蹊跷的是,雨湖区法院当时来雨湖区检察院调卷时,办案检察官马婷洁告知法院只有2本案卷。后经沈某某向公安机关求证,才得知一共有5本案卷和1张光碟,其中包括当事人沈某某和王某某的账目往来信息,这都是该案的关键证据。为此,当事人沈某某不得不再一次向雨湖区法院申请调查令。
那么,谢某和周某某到底是否涉嫌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呢?
《陈勇评论》注意到,2021年1月,雨湖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作了7次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了4次询问笔录,笔录中,谢某和周某某对涉嫌非法拘禁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犯罪过程都做了详细的供述。
比如:谢某承认给沈某某打过电话,发信息威胁,说你不还钱我就去你家闹之类的;在2019年时喝了酒后就给沈某某发信息,说再不还钱就要杀了他。谢某有非法拘禁犯罪前科,在公安讯问笔录中承认了对沈某某非法拘禁、殴打致其受伤、威胁及骚扰等。
谢某同时还承认是王某某安排不固定的人去沈某某的汽车上安装GPS对沈某某的实时位置进行*控,然后我们就开车去跟踪沈某某,打骚扰电话给沈某某和他家人,发威胁的信息给沈某某并说要他随时接我们的电话,不然就要搞死他全家等这样的话。
谢某交代还到建设路口附近在沈某某的车上装了GPS装置随后跟踪过沈某某几次。由此知道他家的位置,知道他家人的信息,在他车里安装了GPS装置,如果他不打招呼就跑了,我们也可以随时抓到他。谢某交代,为了追债,王某某伙同多人,多次到沈某某长沙住处,上门催债,并骚扰、威胁沈某某妻子。
谢某的笔录证实,2017年1月10日,王某某等人将沈某某非法拘禁在茶楼达12个小时之久,又逼迫沈某某打了一张借条。
犯罪嫌疑人谢某等在公安讯问笔录中作了明确的供述,2015年2月28日的借条,是王某某和谢某等采用非法暴力恐吓手段,从下午二点一直到晚上十点,就连沈某某上厕所,王某某都要谢某跟着,且谢某身材粗壮,练过摔跤,有过非法拘禁的犯罪前科,他们在讯问笔录中也交代:“不写借条是不可能让沈某某离开的”。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供述道:王某某要我把GPS 设备安装在沈某某的车上。在茶餐厅扒了几口饭,我就拿着王某某的车钥匙,在他的车上拿了GPS找到沈某某的车,把GPS 设备安装到沈某某车底的横梁上,把原来的没电的 GPS 设备取了下来。搞好后,我又回到了茶餐厅,跟王某某他们一起待到了晚上8点钟,我告诉了王某某GPS 已经更换。
犯罪嫌疑人谢某和周某某的供述都明确说明王某某不但指使他们进行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涉嫌犯罪行为,更是多次直接参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充分说明,他放贷的资金来自多人,而并非完全是自有资金。
经过充分阅卷,《陈勇评论》认为,该案在雨湖区检察院审查环节的确疑点较多。
一是雨湖区法院来调卷,雨湖区检察院为何只提供了5卷案卷中的2卷?没有提供的3卷中包括银行转账流水等重要证据?后来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又补充调卷。雨湖区检察院到底是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如果说是疏忽,那就说明办案检察官基本业务素质都不过关,如果说是有意为之,那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动机?
二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非常细致,针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作了7次询问笔录,针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了4次询问笔录,每一次的笔录都能相互印证,没有明显差异。谢某和周某某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也供认不讳。那么,雨湖区检察院认为谢某和周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依据又是什么?
三是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审查为何超过最长三个月的法定期限?一年多的时间既不认定王某某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也不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当事人要求出具检察意见时,雨湖区检察院为何置之不理?不依法办案?其中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当事人沈某某称,王某某职业高利贷、套路贷的资金很大的一部分来自部分湘潭市有公职背景的人员,其中不乏政法系统的公职人员。王某某因此在湘潭市有恃无恐,呼风唤雨。即使有多人举报亦能平安无事。这一次,面对王某某涉嫌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即使证据确凿,却被雨湖区检察院不起诉和留置不办即是证明。
《陈勇评论》绝不相信王某某在湘潭市竟有如此能量巨大的保护伞。那么,如何证明当事人沈某某所称只是片面之词呢?这恐怕还得从雨湖区检察院对此案的处理态度来观察。《陈勇评论》愿意相信,雨湖区检察院还是能够做到依法办案,及时纠错的,湘潭市政法系统还是风清气正的。
《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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