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孩子在上小学一年级,在学校被其他同学追逐导致在楼梯上摔倒,胳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医yao费花去十余万,该找谁来承担责任?谁是法律上的义务人?能不能用社保报销?学校该不该担责?老师该不该担责?追逐孩子的那位同学该不该担责?刘立律师为您说法。
(真实案例,取用化名)
张钰是菊园小学2年级的学生,家里父母都是街边做点小生意的个体户,实在没太多精力照料自己孩子。但好在张钰非常听家长的话,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让家长省了不少心。
一天中午,张钰早早到校,在班里同学还没来的时候拿出课本开始读书。
随后进门的是张龙和余涛,两人一直在教室嬉戏打闹。过了一会张龙从张钰身边跑过,张钰出言制止二人大吵大闹的行为,并站起来摔了一下笔盒,以警示张龙,但张龙反身一直拽张钰头发,张钰不堪其扰,于是向教室外跑去,张龙继续追逐,张钰于二楼到一楼的楼梯上摔倒,随后抱着胳膊回到教室大哭。老师这时候乘电梯到教室,听到哭声赶忙问坐在教室的余涛怎么回事,余涛说是张龙把张钰推倒在了楼梯上。
随后老师联系了张龙母亲崔某将张钰送往医院,张钰的奶奶也到了医院,老师让张龙向张钰的奶奶进行了道歉。
张钰治疗胳膊前前后后花费十余万,尽管用父亲社保卡减少了一些直接经济损失,但后期还有后续治疗费用,张家父母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将张龙、张龙母亲崔某、菊园小学等主体告上了法庭。
法庭争议焦点一:关于事故发生时过错的认定
1、张龙的追逐行为无疑是导致张钰摔倒的直接原因,虽张龙父母坚持认为张龙是张钰用笔盒打了自己后才去追逐且爱跑爱玩是孩子天性,摔倒只能算是意外,张龙绝没有推张钰,张钰是自己摔倒的等,且被告主张张龙向张钰奶奶道歉是基于老师的诱导行为,张龙没有向张钰道歉的主观意思,案发后崔某也买了水果等去看望原告,被告滕某一家人也在当天陪着原告做完手术直到半夜11点多才回家。接着在第二天又去看望了原告,被告方在人道主义方面已经做得很到位了。
但由于张钰、张龙和余涛均不能清楚地说明事发经过,且张钰无论被推摔倒还是自己踏空摔倒起因均是张龙的追逐行为,因此判定张龙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其次,由于张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财产,且张龙父母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管责任,故张龙的赔偿责任由张龙父母代为承担。
2、关于学校的责任。
菊园学校认为,案发时正值学校休息时间段,不到上班时间,学生是自己早到校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生此类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没有过错,被告菊园小学不存在不当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是一种教育机构,玩耍是小学生的天性,学校多次教育孩子不要追逐打闹,以防安全事故发生。但是作为小学生不可能完全按照学校的规定去做,学校也不可能采取强硬的做法完全杜绝孩子这种玩耍的行为,所以不能以这种事故的发生来追究学校的责任,否则将导致学校无法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完全违背了教育机构的教育初衷。张龙在学校多次发生追逐打闹、爱动这种行为,其班主任也多次与其家长进行了联系,要求对其进行教育。实际上,被告桃园路小学对安全教育非常重视,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所以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龙母亲崔某认为,学校在案发后没有及时履行临时*管职责将张钰及时送往医院,反而打电话叫来崔某让其送张钰至医院。且几位学生在陈述事发过程时均提到了学校地面湿滑,特别容易滑倒。原告与被告事发时为7到8岁的二年级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需要特殊保护,而被告菊园小学并未对整个教育活动进行*管,未安排执勤老师在场巡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所以学校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关于被告菊园小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虽发生于下午上课前,并非教学时间,发生的原因也与被告菊园小学的教学活动无关,但是原告与被告均系二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进入学校准备上课前的这一阶段,被告桃园路小学对其负有相应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本案中及时被告菊园小学提供证据证明其平时采取了安全教育措施,但是本案损害事故发生时被告菊园小学并未对原告等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二年级学生、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等损害后果、损害发生下午课前而非教学活动中、损害是被告张龙追逐原告而发生等因素,以及被告菊园小学只是教育机构,平时也进行了安全教育,本案损害并非发生于教学活动中,也不应过于加重其义务等,酌定被告菊园小学对本案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关于当事人自身过错
张钰面对张龙的打闹行为没有选择合适其二年级学生身份的解决方式,比如向老师报告等,而与张龙嬉戏打闹,对损害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责任为30%。
4、对于第三人医保中心垫付的医保报销费用15191.34元,原告当庭表示同意予以返还,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原告直接向第三人医保中心返还。
判决:
经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4万元,依照责任比例:
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5.22万元;
被告张龙母亲崔某承担50%责任,8.7万元;
被告菊园小学承担20%责任,3.48万元;
医疗保险垫付4.1万元由原告庭后一次性支付给社保中心。
总结:
孩子在教育机构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有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一般情况下即便教育机构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各方面都做得很完善也有很大概率将承担一部分的临时*护责任,比例大致为5%到20%之间。
侵权行为人若单方面导致侵权结果发生,则一般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即使侵权结果由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共同导致(如相互追逐导致摔倒骨折)侵权人大概率承担50%左右的侵权责任。
最后,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人身损害都不建议谎报事故原因走医保。1、损害已经得到填补,不起诉责任人获得赔偿有失公允,责任人损害他人却不用承担责任。2、医保中心即使当时不知道事情缘由,事后还是有可能向你追偿,而那个时候你的损失很难再获弥补。总之,这就是一个自己扛着违法风险去帮侵害你的责任方免除赔偿的行为,得不偿失。
维护司法公正,专注公益普法。关注刘立律师,每日为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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