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17-058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之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事会及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德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明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海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诉讼情况进展
1、2015年4月22日,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以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淮安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淮安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做出(2015)淮开商初字第00174号判决:
(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厂房(商业用房)租赁合同》,解除日期为2015年7月8日;
(2)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淮安远大机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的租金55.63万元;
(3)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淮安远大机械3个月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26.86万元;
(4)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淮安远大机械修复费用133.53万元。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对淮安经济开发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有异议,将本案上诉至淮安市中级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驳回淮安远大机
械的所有诉讼请求。
2016年8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苏08民终1472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重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做出(2016)苏0891民初3670号判决:一、被告申通快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远大机械给付租金268585.3元、修复费用693982.52元、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268585.3元,合计1231153.12元;二、驳回原告淮安远大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1月3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上诉至淮安市中院,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亦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至支持原审所有诉讼请求。
2017年5月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苏08民终6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结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已合计支付1231153.12元给淮安远大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2、2016年5月9日,董超以高碑店市宗亚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刘小俊、孟丹、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为被告,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向高碑店市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2)判令被告收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用品并等价支付价款22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门店装修及库房改建损失5万元;
(4)判令被告退货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多收原告运费10万元;
(5)判令四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5月25日向高碑店市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已于2016年6月13日开庭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冀0684民初1323号判决:
(1)被告高碑店市宗亚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营损失103067元及评估费损失20000元;
(2)被告高碑店市宗亚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收回原告处剩余的申通快递用品并向原告支付价款24646.6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高碑店市宗亚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5月3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1323号判决之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任何经营损失和评估损失赔偿责任;
(2)涉诉一二审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截止2017年9月30日,二审未开庭,本案未审结。本案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进展
1、2017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议案》,拟以全资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有限”)为出资主体对外投资设立其全资子公司申通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国际”),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出资方式等均为暂定,最终以当地注册登记机关核准为准,设立完成后申通国际将成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全资孙公司的注册登记事宜。具体参见公司2017年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2017年10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督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为上海前店后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公司管理层正在办理新设企业注册登记事宜。
2、2017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投资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3333.3333万元对快捷快递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将取得快捷快递10%的股权。具体参见公司2017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2017年9月28日,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3、2017年8月30日,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同意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申通投资管理(舟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2017年9月20日,该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事宜。
4、2017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发起设立"中邦物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此名称为预审核名称,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中邦保险”),公司拟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认购中邦保险16%股份。具体参见公司2017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投资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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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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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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