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本案的焦点,主要有2个,一个是邮寄活物是否合法,二是圆通声称的第三方行为是否有效,能否起到规避责任的作用。
一是邮寄活物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因此,无论是邮寄活物、接收活物托运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
二、所谓第三方的表述是否能规避法律责任
圆通公司的声明中声称,该行为系第三方公司直接拉到转运点揽收。圆通公司的表述,感觉还是有些模糊,对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并没有做出澄清,即第三方公司与圆通公司之间的关系。圆通公司的声明指出,该揽收活动是第三方的单方面违规行为,与己方无关,自己是在转运的时候发现托运物为活物的。但是这个声明有个很大的问题在于,第三方行为并不一定能够排除圆通公司的责任,即,即使整个揽收行为都是第三方的行为,但如果第三方公司和圆通公司存在如承揽、加盟等关系,圆通公司依然将承担相关责任。
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最关键的模糊点,也是圆通公司生命中没有及时排除的一点,就是和第三方公司的关系。如果第三方公司是一家独立的个人快递机构,与圆通公司仅仅是一个快递合同的履行关系,那么圆通公司的责任相对较小,可能仅成立在快递托运途中对托运品把关不严的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公司和快递公司是承揽关系,那么责任就需要按照民法典1193条的规定,追究圆通公司的责任。
以下假设第三方公司和圆通公司不是简单的托运合同关系,而是一般的快递点与快递公司的关系,那么第三方公司和圆通之间成立承揽关系。所谓承揽,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在验收后支付约定的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一方为承揽人,他方为定作人。
圆通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之间如果成立承揽关系,那么第三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圆通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对第三方公司的行为没有过错,即圆通公司需要证明第三方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自己在对第三方完成承揽任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即没有错误的指示,没有下达过类似错误的指标。
因此,回到本案中,圆通公司对于最关键的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但是圆通公司的声明恰恰没有说明这一点。具体的一切,等待下一步的调查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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