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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直连成员名单(截至2018年2月28日) 61
第1章 交易前准备
1.1 银行间交易准备
1.1.1 产品备案
问:要开始银行间市场的交易,需要做哪些前期准备?
答:产品备案-债券市场联网-签署回购主协议-开通外汇交易中心回购权限-中债、上清开户。
问:产品备案是向谁备案?具体如何操作?
答:产品备案是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般由后 *** 成。可参考《人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1号-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联系电话:021-20897417、021-20897289、021-20897435。
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查询进度:
登陆网站https://ibrs.chinamoney.com.cn/IBRSW/
输入账号、密码后登陆。在右上角选择“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信息系统”界面下的“流程展示”,查询主机构旗下所有产品备案进展。
具体到某一个产品,都可以点开“备案申请材料”,查看该产品的备案材料流转历史。
问:备案材料与以往相比,有何区别?
答:从2017年5月开始,非法人产品备案需要提交《“投资人明细”表格》,具体要求参见人行上海总部《关于新增非法人产品投资人明细表格的通知》(2017年5月16日),其中《“投资人明细”表格》的内容和填写要求可参考下图。
问:非法人产品的人行备案一般需要多久?
答:基于我司专户、公募产品的实操经验,如果备案材料无误,从受理到准入需要一到两个工作日。人行收到全部备案材料之后,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受理通知书》;审核通过之后,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1.1.2 产品联网及签署回购主协议
问:债券市场联网如何操作?
答:在产品获得人行备案之后,需要申请将产品进行申请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市场联网。具体方法如下:
登陆网站https://ibrs.chinamoney.com.cn/IBRSW/ 输入账号、密码后登陆。选择右上角“银行间市场开户系统”,之后选择“联网和开户材料提交”,填写《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在申请事项中选择“申请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市场联网”。
问:银行间回购主协议是以机构名义签署么?
答:不是。对于非法人产品户,需要以产品名义签署。
问:非法人产品如何签署回购主协议?
答:登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官网http://www.nafmii.org.cn/zlgl/bzxy/zqhgjyzxy/ ;下载《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打印第48页签署页,以产品名义签署,加盖管理人机构公章,快递至交易商协会,完成备案。快递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邮编:100045;咨询电话010-66538115。
问: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主协议是否涵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交易方式,还需要签署补充协议么?
答:主协议已涵盖,不需要签补充协议,但是需要致电外汇交易中心4009787878,开通产品的买断式回购权限。
问:银行间回购协议的备案进展,如何查询?
答:登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官网,在“自律管理-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协议备案名单”项下查询。协会会实时更新完成备案的产品名单。
1.1.3 产品开户
问:中债和上清的账户如何分类?通常我们开立的是哪类账户?
答:一般分为发行人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其中投资者开立的是持有人账户。根据是否直接结算,又分为甲、乙、丙(中债)和A、B、C(上清)三类结算账户。
一般开持有人账户的乙类户(中债)或B类户(上清)的情况比较常见,亦即通常所说的“产品户”。
问:中债和上清的持有人账户如何开立?
答:一般由产品的托管行完成。具体操作规程,中债可参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助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V1.0(2016年7月));上清可参考《上海清算所账户业务操作须知》(2014年5月)。目前,在中债开立非法人产品户,可以通过自助账户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上清的非现场开户则需要快递开户相关材料,不能网上提交。
问:开立中债和上清的持有人账户一般需要多久?
答:由于中债账户的开户资料可以网上提交,所以一般开户更加便捷。中债网上审核一般需要2-3个工作日,其办理进度可在网上查询:申请机构的客户端操作员选择“自助账户管理-办理进度查询”,检索后实时查询本机构提交的开户申请进度。
根据《上海清算所账户业务操作须知》,“上海清算所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通过审核后,上海清算所将完成账户开立,并通过Email向开户申请机构发送客户终端CFCA证书,开户机构可通过客户终端“系统功能—文件下载界面”查询和下载《持有人账户开户通知书》和《资金账户开户通知书》(如有)。具体可联系上清账户组老师021-23198686。
1.2 存单开户相关
问:新户如果想申购存单,需要额外完成哪些准备工作?
答: (一)拨打4009787878-2-2,开通“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投资权限,T+1日生效;
(二)前台机之一步赋权:
1、本机构系统管理员登陆本币交易系统中后台子系统进行赋权。点击内部管理下的【用户管理】。
2、选择需要赋权的用户,点击右下方的修改。
3、勾选【快捷登录】,其中DWS为前台类功能,MBO为后台类功能,本机构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勾选其他功能。
(三)前台机第二步赋权:
1、在完成两步赋权的之一步后,退回主页面,在菜单栏快捷登录下点击【货币及债务工具】。
2、在货币及债务工具发行系统里点击【管理】进入【菜单权限管理】。
3、选择某个用户点击【设置】进入权限设置页面。
(四)维护上清账户:
1.有清算服务权限的交易员进入本币中后台系统,点击标题栏中清算服务下的【账户设置】。
2. 在账户管理里的【托管账户信息】项下,输入托管账号,然后在托管机构名称中选择【上海清算所】。
问:新户申购存单,有何注意事项?
答:1.如该用户为已有用户,则系统管理员在进行之一步设置后,可直接对其进行第二步设置,如该用户当日新增用户,则系统管理员需在次一工作日进行第二步设置。
2.若想在T日申购存单,则必须在当日9:30同业存单发行开始之前,完成投资权限的申请和相关赋权,并联系发行人将申请机构纳入投资人范围,否则发行开始后,发行人无法调整投资人范围。
1.3 交易所交易准备
问:新产品户需要开立沪深交易所的账户么?
答:不需要。一般产品户会租用产品托管行的交易席位,并使用托管行的沪深交收帐户,不需要另外开立。
问:如果托管在同一个托管行的产品均使用该行相同的交易席位,如何识别每个产品的交易?
答:每个非法人产品,都可以在中国结算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该账户下又分别有沪、深交易所A股的股东账号,俗称“股东卡号”。
问:除了开立“一码通账户”,新产品户做交易所债券交易,还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在开立沪深一码通账户后,上交所还要做“指定交易”,添加交易商账户,深交所则不需要。如果需要进行质押式协议回购,还需确认主机构签署了《协回主协议》。
问:为何上交所需要添加交易商账户,深交所不需要?
答:上交所固收平台上的“指定对手方”的交易(包括回购、现券),都是以产品所在机构的“交易员”发出的,一个交易员号可以对应该机构的多个产品。因此,新户在开展上交所交易之前,需要绑定相应机构的“交易员号”。深交所的债券交易,没有“交易员号”这一概念,直接以产品所在的席位号完成。
问:“指定交易”是什么?是T+0生效么?
答:“指定交易”仅限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6月),是指凡在本所(上交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上交所竞价系统、大宗T+0即时生效;上交所固收平台T+1日生效。
问:如何在固收平台,将新产品户添加“交易商帐户”?
答:需由机构的首席交易员完成。首席交易员登陆上交所固收平台后,选择“系统维护-交易商账户管理”,在弹出的窗口点击“新增”,输入新产品户的席位代码、账户代码等信息,其中账户代码即该产品户此前开立的一码通账户中的“沪市A股账户”(注意图示中未用首席交易员账号登陆,故“新增”账户功能显示灰色“不可用”状态)。
问: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主协议是以机构名义签署么?
答:是的。沪、深交易所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主协议,都是以机构名义签署,产品无需签署,和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主协议有所区别。
问: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主协议,如何签署?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2月),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协回“主协议”并报上交所所备案。主协议内容参考上述文件附件部分,并邮寄至如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b座7楼 陆老师 电话:021- 50186398(注意该地址与协回主协议上标明的地址不一致,是与上交所老师确认过的最新快递地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8月),亦需要签署回购主协议,主协议内容参考上述文件附件1,并邮寄至如下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卢淑勉 电话:0755-88668134。
第2章 银行间市场交易
2.1 交易规则概述
问: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交易品种、方式、结算速度等不同,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时间略有不同:
T+0 交易、所有点击成交:9:00-12:00,13:30-16:50;
T+1 交易、利率互换:9:00-12:00,13:30-17:00;
现券请求报价(RFQ)、标准衍生品:9:00-12:00,13:30-16:30(请求报价下午13:00可以发送,但13:30之后做市商才能回复报价并确认成交)。
问:前台申购存单的截止时间,和银行间交易的前台截止时间一致吗?
答:不一致。报价发行方式下,截止时间由发行人设定,最晚为16:30,发行人可以设置早于此的截止时间。
问:银行间前台交易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一般的银行间交易(T+0),下午13:00可以发现券的请求报价,13:30开始发对话报价或成交,对话报价的前台截止时间为16:50。
2.由于请求报价仅有两小时有效时间,加之公募基金对于日间头寸的严格控制(实际资金到账之后才可以通过032系统下单),导致实操中很多现券交易需要下午发报价,因为上午的请求报价很容易来不及成交而过期。
3.请求报价截止时间为16:30,超过16:30发报价或者确认成交都不行。
问:银行间的“对话报价 ”和“请求报价”,有何异同?
答:银行间资金、现券交易的报价方式分为对话报价和请求报价,两者的异同可参见下表。
对话报价请求报价对手数目1个5个(均为做市商)时效性当日日终(19:30)两小时适用交易类型回购、现券现券适用账户公募基金产品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流程一方发起对话,另一方点击确认即可前台成交买卖双方向做市商发请求对话,做市商回报价,买卖双方再分别点击确认前台成交2.2 回购、现券交易细则
问:银行间回购,最少成交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2010年12月),“询价交易方式下,更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10万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0万元”。亦即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券面最少为10万,由于折扣率的原因,成交金额可以小于10万。
问:银行间回购,质押券的折扣率,可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么?
答:恒生的032系统和前台机可以,即押券可以为99.99折;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些机构可能会要求质押券折扣率取整数,即99折。
问:银行间现券买卖,最少成交金额是多少?
答:如果是对话报价,现券的最小成交单位是1万元;如果是请求报价,最小成交单位是10万元(根据外汇交易中心老师的解答,未找到规则依据)。
问:银行间的回购交易,中债、上清的券能一起发么?
答:不能。因为回购交易的后台,由质押券券的托管场所——中债、上清分别结算,所以前台交易,也不能一起发。
问:何为“解券再质押”?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哪些注意点?
答:如果账户杠杆较高,则可能需要将当日还款后解出的券再次质押,循环操作。比如,T日,账上有1亿X券可用,当日正回购到期有两笔,一笔0.5亿到期押 的Y券,一笔0.8亿到期押的Z券,此时就需要“解券再质押”的操作。首先,用X券质押,借得0.5 亿-0.8亿之间的任意金额。根据DVP券款对付原则,会自动解出0.5亿Y券。接着,用剩余的X券和解出的Y券,进行金额大于0.8亿的正回购,从而解出到期的Z券。
实际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之一笔回购的逆回购方更好资金在帐,且结算效率较高,确保在当日较早的时候回购资金到位,解出Y券。2.如果当日到期与首期的场所(中债Vs上清)不一致,则需及时与后台沟通,留有足够的跨市场操作时间。尤其当之一笔正回购与到期场所不同时,如果不及时出具跨市场划款指令,则可能不能及时自动解券,用于第二笔融资。3.如果结算顺序可控(例如当日首期、到期均在中债),则之一笔融资金额可以大于0.8亿,解出Z券再进行质押。上文指出之一笔融资金额需在“0.5 亿-0.8亿之间”,是考虑到结算顺序不可控的情形下的稳妥选择,确保资金到账之后被解出的券为Y券。
问:银行间的ABN、PPN可以被质押么?
答:公募ABN、PPN可以,但定向发行的ABN不能被质押。根据中市协发〔2017〕111号《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9月17日),“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交易参与者均可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质押式回购交易”,因此PPN可以质押。但目前,仅有公募ABN可以质押,定向ABN不能质押。
问:如何快速判别某种债券能否被质押?
答:建议在前台机上试下单。对于不能被质押的债券,在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前台会被控制,故可以通过试发一笔“正回购”的对话报价进行试验,报价能成功发出的,即说明规则上允许被质押。
问:即将到期兑付的债券能否被质押?
答:即将到期的债券会被摘牌,摘牌之后该债券不能交易,亦不能被质押。简言之,上清的债券摘牌当天可以被质押,中债则不行。完整的说法是,托管于中债的债券,回购交易的到期结算日须早于摘牌日;托管于上清的债券,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须早于或等于摘牌日。
问:如何查询债券的摘牌日?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在2015年5月9日之后发行的债券,债券摘牌日为债券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而非自然日)。注意,此前发行的债券的摘牌日,并不依据此规定,但是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前台进行查询。
具体查询方式:登陆前台机——信息查询——交易工具查询——输入债券代码,即可。
问:恒生032系统下,银行间回购的结算金额,可以和按照券面和质押率计算的结果不一致么?
答:可以小于或等于按照面和质押率计算的回购金额,但需要取消032当中的“联动”功能——如图所示,在“银行间参数设置”里,取消“质押券的成交金额联动回购金额”选项。
问:恒生032系统下,银行间现券的收益率和净价与外汇交易中心前台机的计算结果有偏差,以谁为准,如何解决?
答:以外汇交易中心前台机的计算结果为准,且可以取消032中的“联动”功能——如图所示,在“银行间参数设置”里,取消“净价、全价、收益率联动”选项。
2.3 后台结算规则
2.3.1 资金划付
问:对于同一个产品,托管户、中债和上清DVP账户的资金,可以互相划转么?
答:可以。上清直接划款到中债的功能于2015年12月已经开通,目前比较普及。而中债于2017年10月发布了《关于支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设置日间资金汇出多条汇路功能的通知》(中债字(2017)141号),实现了中债到上清直接划款的功能。自此,银行间资金划转的效率进一步提高。
问:中债到上清自动划款的功能,如何开通?
答:根据《关于支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设置日间资金汇出多条汇路功能的通知》(中债字(2017)141号),需由托管行向中债提交《中央结算公司外部收款账户信息申请表 (非法人产品)》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结算公司资金结算部,邮编:100033;联系人:韩润豪 010-88170217,王翌 010-88170223。
问:上清和中债的结算顺序,可以调整么?
答:中债可以。中债可以对单笔交易进行置顶,优先完成资金清算,但是上清目前没有置顶功能。上清的结算顺序目前为:先到期,再首期,因为回购到期的结算指令于到期当日的9:00生成,早于当日生成的首期结算指令。如果上清DVP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笔到期,则系统会跳过该笔,执行下一笔到期或首期结算指令。
2.3.2 直连机构
问:“直联”和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是一个概念么?“直联”都能开门还款么?
答:不是。首先,直联机构都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除早期极少数非银),因为如果不能保证账上有钱,则直联不但无意义,还会因为一有钱就被划走,而产生支付顺序混乱、乃至排队的风险。其次,(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不一定是直联。第三,(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都可以自己缴准,也就是日终都有法准、超备(平均法考核下单日低于法定不算);间接参与者通过上级清算机构缴准,例如县域联社,省联社代缴等。
直联机构由于账户上有法准、超备,其每日的正回购到期,确实能做到“开门还款”。
问:是否有开门还款的直联机构名单?
答:官方机构不曾公布,但此处附上市场上流传的名单,仅供参考,参见附件一“大额支付系统直连成员名单(截至2018年2月28日)”。
2.3.3 日终自动退款功能
问:为什么中债和上清账户会有自动退款功能?
答: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后,银行间市场开始全面推行DVP结算方式,即债券交易一旦达成,双方债券和资金必须在指定结算日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实现“券款对付”。12号文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将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统一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作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因此,中债、上清均有自动退款功能。
问:同样有自动退款功能,为什么中债的自动退款功能不太影响交易,上清的影响比较大?
答:因为中债自动退款时点为16:30和16:50,其中16:30的一次退款时间相对较早,留下了较长的再次划款时间;16:50时银行间前台交易已经结束,亦不会构成影响。而上清的退款时间为16:35、16:40、16:50,其中有两次退款在16:30到16:50前台结束之前,因此可能对交易影响较大。
另外,根据中债字(2018)12号《关于配合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2018年1月),中债新增了一个自动退款时点为17:05。
根据清算所公告〔2018〕1号,上海清算所决定调整债券全额DVP结算、综合业务系统资金账户主动提款和日终批量退款截止时间至17:00,自2018年1月22日起开始实施(注意不是新增,而是将16:50的退款改为17:00)。据此,上清的自动退款功能对结算业务的影响或可减少。
问:上清的自动退款功能可以取消么?如果可以,要怎么操作?
答:原则上可以,但不建议取消。此前,只需向上清账户组提出取消自动退款功能的申请。上清账户组电话:021-23198686,填写《账户信息变更表》后与该机构联系,取消账户的自动退款功能。但是最近和上清账户组老师的沟通中,对方表示此项功能暂不支持取消。
2.4 特殊事项处理
2.4.1 含权债回售
问:银行间的含权债,投资人如何行使回售权利?
答:无论托管在上清、中债的信用债,都不需要在交易前台操作,而是在上清、中债的后 *** 成。具体来说,上清在“含权债管理-回售登记”项下操作;中债则在登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之后,在“其他指令录入-投资人回售”项下操作。
问:银行间的含权债,在被质押期间可以行使回售权么?
答:无论是质押式回购还是买断式回购,均无法行使回售权。
问:银行间的含权债,在回售登记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银行间的回售一般由托管行后台操作。首先,需要确保需回售债券不处于被质押状态;其次,需确保回售信息填写准确。以中债为例,回售时需要确认的要素包括回售账号和回售面额。其中回售账号即产品在中债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账号”去除后四位,选定后应注意再次检查与产品名称是否对应。(实际操作过程中曾出现过托管行误将产品的回售账号填写成主机构回售账号,导致回售失败的案例。)
问:如何确认债券回售登记成功?
答:在回售登记截止日之后,可委托托管行在上清或中债的后台(并非032系统),查询债券可使用情况。若债券的状态为“待行权”,则说明回售登记成功;若债券仍处于可用状态,则说明会受登记失败,需立刻联系主承销商争取补充回售机会。
问:回售登记成功后,该券还能被质押或交易吗?
答:原则上可以,但不建议操作。回售登记成功,直到行权日(即兑付日),该券都处于“待行权”状态,原则上可以质押或交易,但由于债券在质押状态无法行使“回售权”,因此不建议在回售申报之后再质押。
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的回售操作,与其他信用债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与其他托管在上清的信用债一样,在上清的后台进行回售申报即可。
2.4.2 更换质押券
问:银行间处于被质押状态的债券,在回购到期日之前想卖出,可行么?
答:可以,换券即可。换券属于后台操作,不需要前台操作,一般由托管行老师完成。对于托管于中债和上清的债券,操作方式略有不同(中债需要对每个非法人产品开通权限,上清则不需要),具体而言:
1.中债
(1)登陆中债官网,下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
(2)填写附件一:《双边质押类业务质押券管理服务申请书》,并传真至中债担保品管理上海中心:021-80169810;联系电话:021-80169832/9836/9833/9835。
(3)开通权限之后,机构授权管理员登录中债系统,授权给两名操作员;
(4)进入中债系统,指令管理------质押券管理。如果本方是逆回购方,由正回购方录入置换的债券后,逆回购方直接确认指令;如果本方是正回购方,本方点录入,输入合同编号,查询要换券的业务,输入换入、换出的债券,然后联系逆回购方,由逆回购方确认指令。
(5)指令确认由一个操作员完成,另一个操作员复核。
2.上清
上清的换券相对简单,不需要开通权限,由后台老师进入上清“质押品管理”菜单,依然由正回购方发起换券,逆回购方点击确认即可。
问:银行间换券操作成功之后,当日即可收到提前偿还或已经兑付的本金么?
答:不一定,视乎指令提交时间和中债、上清的操作安排。根据实际操作经验,每日14:00以后完成的换券指令,被置换出来的债券虽然当日可用(可以卖出),但很大概率收不到该券已经兑付的本金,需到下一个工作日方能收到,故不建议将已经兑付的本金纳入当日可用头寸。
2.4.3 质押期间的债券本息偿付
问:银行间债券在质押式回购质押期间发生付息或提前偿还本金等,利息和本金归属何方?付息当日可以收到么?
答:利息和本金归属正回购方,其中利息可以当日收到,但本金需要等到质押回购到期或提前解券之后方可收到。
问:银行间债券在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间发生付息或提前偿还本金等,利息和本金归属何方?付息当日可以收到么?
答:利息和本金归属逆回购方,利息和本金均可当日收到。
问:银行间债券在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间发生付息,对回购利率有影响么?
答:有,回购利率的计算公式不一样,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忽略此影响。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第二十四条,TC 为回购期内回购债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额,d 为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日(含该日)至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2.4.4 结算失败处理
问:银行间交易结算失败后,需要处理那些问题?
答:首先,在交易结算后一个工作日,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失败报备;其次,双方商量罚息及其支付方式(有些非法人产品户可能不能从产品中支付该笔费用,而是由公司财务代为支付);最后,如果是回购交易,需要由托管行进行逾期返售操作,解出被冻结的债券。
问:银行间交易结算失败,如何报备?
答:银行间结算失败,首先需要向外汇交易中心报备。报备时,需提供成交指令编号(前台数据),无需结算指令编号,但需区分“首次结算失败”和“到期结算失败”,加盖交易双方公章,传真至外汇交易中心:021-58556891。其次,根据债券托管机构的不同,再分别向中债或上清报备。报备时,需要结算指令编号(如有),加盖交易双方公章,传真至相关机构。上清联系电话:021-63323804;传真:021-63326661。中债联系电话:010-88170792/0770/0780;传真:010-88086355。
另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年8月),“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报备”。
问:银行间回购交易违约后,罚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逾期返售的罚息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罚息以应付款项为基数”,应付款天数参考上述主协议的第十条之约定。
问:银行间质押回购的逾期返售,如何操作?
答:逾期返售不在前台机操作,由托管行在中债、上清的后台进行。
1.中债
根据《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操作指南》(2015年9月),在双方完成责任划分和赔偿后,由正回购方发起,逆回购方确认——正回购方登陆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点击“其他指令录入”-“质押式回购逾期返售”,录入逾期返售指令。逆回购方登陆中债综合业务平台,点击“指令确认、复核”-“对手方指令确认”,进行对指令确认,生成合同。中债系统根据合同解冻质押债。
2.上清
根据《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I会员客户端操作手册-20140522》,在上清综合业务系统“全额结算管理”项下操作。逾期返售由逆回购方发起,正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发起后,由另一操作员对指令进行复核,最后由正回购方进行确认,生效该逾期返售指令。
第3章 交易所债券交易
3.1 概述
问: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分别在什么平台上进行交易,不同平台之间有何异同?
答:上交所债券主要在集中竞价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及上交所固收平台三处进行交易。首先,集中竞价系统是交易所核心的交易系统,可以进行股票、债券、期权等交易,债券交易方式类似股票。其次,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综合业务平台)是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的一部分和延伸。为了解决大宗交易对竞价交易系统中的小额交易带来的价格波动,故而设立该平台,采取协议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注意:虽然竞价系统规定报单不超过10万手,但实际操作中竞价系统的现券买卖报单数量均较小,市场流动性较股票而言有较大差距,大额交易会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最后,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可以进行更多券种的现券交易(除了满足竞价交易要求的债券,还包括私募债、ABS、暂停上市债券等),并完成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在实际操作中是上交所固定收益类产品交易最主要、最活跃的平台。
深交所债券主要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两处交易,两者类似于上交所竞价系统和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的关系:满足竞价交易要求的债券可以在竞价系统交易;其他债券和质押式协议回购,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完成。
问:交易所债券编码,遵循什么规则?
答:目前未有官方发布的版本,在此提供市场上流传的上交所编码规则,仅供参考。
证券大类证券小类结算方式代码范围备注说明国债记账式附息国债担保010***08年前上市国债现券009***2000年前上市国债现券090***08年前上市国债对应出入库091***11年后上市的附息国债的出入库099***2000年前上市国债对应出入库019***2007年后上市国债09****出入库代码贴现国债担保020***现券代码107***出入库代码国债发行担保75100-751200分销代码国债预发行担保751800-751819预发行代码国开债国开债担保018***现券代码108***出入库代码国开债发行担保751200-751399分销代码地方债地方债担保130***现券代码106***出入库代码地方债分销担保751900-751969分销代码公司债公司债担保122000-122499现券代码104000-104499出入库代码136000-136999现券代码134000-134999出入库代码大公募非担保751970-751999网上发行代码小公募非担保751850-751899网上发行代码低等级非担保123***现券代码中小企业私募债非担保125***现券代码非公发公司债非担保125***现券代码135***现券代码包括证券公司短债、私募并购债企业债公发高等级担保120***,129***现券代码105900-105999出入库代码122999-122500现券代码104999-104500出入库代码124000-124999现券代码103000-103999出入库代码127000-127999现券代码102000-102999出入库代码低等级非担保123***现券代码139***现券代码ABS私募非担保123500-123999现券代码131000-131999现券代码可交换债可交换债担保132000-132999现券代码133000-133999出入库代码192000-192999换股代码私募债非担保137000-137099现券代码信贷证券化非担保128000-128999现券代码国债公司结算保险公司次级债非担保123***现券代码特别注意:
139开头的为低等级企业债,适用于非担保交收方式;
问:沪、深交易所的债券交易时间是怎样?
答:上交所方面,集中竞价系统的申报时间为9:15至 9:25(开盘 *** 竞价)、9:30至11:30 、13:00至15:30。综合业务平台(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申报时间为15:00至15:30(注意成交申报的时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则不一致)。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至11:30 、13:00至15:30。
深交所方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2019年1月),债券现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 *** 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 *** 竞价时间。债券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 *** 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27为连续竞价时间,15︰27至15︰30为收盘 *** 竞价时间。
3.2 回购交易
3.2.1 场内回购规则简介
问:交易所场内质押回购(GC001、R-001等),实际占款天数怎么算?
答:根据上证发〔2017〕12号《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2017年4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对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实际占款天数的规定是一致的。交易所债券回购的“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
其中,首次清算日即回购交易成交日;首次交收日为首次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到期清算日为首次清算日加上回购品种的名义天数,如遇到期清算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清算;到期交收日为到期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
问:交易所债券回购的期限有哪些?
答:无论上交所还是深交所,债券回购的期限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具体简称、代码可参见下表:
上交所深交所GC001204001R-001131810GC002204002R-002131811GC003204003R-003131800GC004204004R-004131809GC007204007R-007131801GC014204014R-014131802GC028204028R-028131803GC091204091R-091131805GC182204182R-182131806问:交易所场内融资能否跨月或跨季(年),怎么判断?
答:主要看实际占款的天数,有没有跨月或跨年。
以2018年3月29日(周四)为例,如果当日融入GC001,那么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为3月30日(周五)到4月2日(周一)(不含),实现了资金跨月(季)的目的。如果3月30日(周五)融入GC001,则实际占用资金的天数为4月2日(周一)到4月3日(周二)(不含),并未跨月(季)。但是注意,如果3月29日融入GC001后将资金提取到银行间,30日日间未作任何交易所操作,在30日日终会收到托管行“担保账户余额不足”的通知,必须于4月2日上午划付足额资金到担保账户,故此建议在29日融入GC002或者在30日续作一笔GC001。
问:交易所债券回购的申报单位有哪些规定?
答:上交所方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四)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更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深交所方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债券回购以 10 张(100元为1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单笔申报更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张。 两者异同可参考下表:
上交所深交所单位1手(1000元)1张(100元)最小申报单位100手(100,000元)10张(1,000元)单笔更大申报单位100,000手(1亿元)1,000,000张(1亿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0.001元3.2.2 场内回购质押券相关
问:交易所债券质押回购的质押券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国结算《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
》(2017年修订版)第三条,国债、地方 *** 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和满足要求的信用债可以用于场内回购的质押。对信用债的具体要求为: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私募债不在此列),且评级达标——即2017年4月7日(含)前已上市或是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说明书的,债项和主体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2017年4月7日(不含)后公布募集说明书的,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其中,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
问:哪些债,出库之后无法入库?
答:主要针对的是2014年12月前的交易所企业债。根据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文《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对于未纳入地方 *** 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预算范围的企业债券,本公司仅接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的企业债券进入回购质押库。”在此之前入库但不符合评级规定的企业债,在出库之后将无法入库。
问:公司债评级上调后,可以入库质押吗?
答:可以。2017年4月7日之后发行的公司债,若评级上调后达到主体AA,债项AAA后,可由主承销商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中国结算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会同意其入库申请。
问:交易所债券质押回购的标准券折算比例如何?
答:根据中国结算《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附录,标准券折算比例可参考下表,但单券的具体折算率需参考中国结算每日发布的《标准券折算率通知》。
问:标准券折算率,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中国结算的官网可以查询http://www.chinaclear.cn/zdjs/xbzzsl/center_bzzsl.shtml。
问:标准券如果发生提前偿还,如何计算标准券?
答:按提前偿还之后的券面(注意标准券折算时与估值无关),按相应的折算率计算即可。
问:交易所场内质押回购的质押券,与回购融资余额,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么?
答:不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2015年6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在结算系统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用于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提交的质押券等质押品”。简单来说,质押库中的标准券应大于质押回购的融资余额,并非一一对应。
由于标准券的折算率每个交易日都会调整,因此建议标准券使用率不要达到90%以上,否则一旦折算率下调,就会有“欠库”的风险。
问:是否产品户中所有符合质押条件的债券均可提交入库用于场内回购?
答:否。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2016年12月)第十三条,“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80%”。
其中,可计入前款所称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问:场内债券质押回购,质押期间可以换券么?如果可以,如何操作?
答:可以。无论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只要保证有足额的质押券(日终清算不会欠库),就可以将想换出的券提交出库。
问:交易所债券质押业务中,质押券的出库和入库如何申报?
答:直接在交易系统申报,注意债券的出入库代码是相通的,只有委托方向的区别:入库的委托方向为“卖出”,且当日买入的符合场内质押要求的债券当日可以申报入库。质押券出库时的委托方向为“买进”。
问:交易所担保交收方式下买入的现券,当日可以提交质押库作为场内回购标准券么?
答:可以,无论沪、深交易所,均可。注意入库指令需要在15:00之前提交,故深交大宗15:00-15:30成交的债券当天可能来不及提交质押。
问:对于即将到期兑付的债券,会自动出库吗?
答:只要质押券足额,无论沪、深交易所,均会在兑付日当日自动出库完成兑付。
对于未能自动出库的部分,结算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债券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债券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债券兑付权兑付为止。
问:即将兑付的债券,在摘牌时会影响其质押功能么 ?
答:不会,摘牌与否只是影响现券买卖交易,不影响质押券出库(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会兑付日当日(而非之前的摘牌日)自动出库完成兑付)。
问:交易所的场内债券质押回购到期,融资方可以将被质押的券卖出并归还回购款么?
答:可以。先申报质押券出库,再卖出,成交之后即可还回购到期款。
注意:银行间的质押回购、交易所的质押式协议回购,都是非担保全额交收的,因此无法先解券再卖出还款,不可类比。
3.2.3 质押式协议回购
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协议回购,规则上有何异同?
答:两个交易所协回交易规则的差异,可参考下表:
上交所Vs深交所协议回购交易规则比较
注意:
上交所协回前台交易到15:30结束。深交所的协回交易是在大宗平台上完成,因此开始的时间为9:15(早于沪深A股开盘时间)。深交所协回与现券一样属于“协议大宗交易”,需要6位约定号;上交所则不需要约定号。4. 上交所和深交所协回到期续作时,只需轧差支付利息,到期才支付本息。
5、上交所和深交所协议回购都可以做提前购回、换券等操作。
问:交易所担保交收方式下买入的现券,当日可以作为协议式质押回购的质押券么?
答:上交所不可以,深交所此前有成功案例,但不建议操作。上交所方面,由于担保交收的券T+1日可用,因此,T日无法进行协议式质押正回购(前台无法下单)。深交所大宗则暂时未曾控制此类交易,且此前有过成功交收案例,但是由于与交收规则似有不吻合之处,不建议作此尝试。
问:交易所协议式质押回购当日到期的券,可以卖出么?
答:RTGS模式下(上交所所有券种及深交所ABS、私募债),当日回购到期勾单成功后,可以卖出,但是深交所不支持RTGS的券种(国债、地方 *** 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债等),由于日终非担保结算,要到T+1日才能卖出。
问:上交所质押式协回的到期续作,可以换券或者调整折扣率么?
答:不能换券,但是可以调整折扣率。
问:上交所质押式协回的第三方续作,可以更换正回购方么?
答:不能,第三方续作,只能更换逆回购方。
问:深交所协议回购,到期购回并新开一笔首期,若成交顺序是先首期,后到期,后台会顺利完成么?
答:不能,无论日终非担保或RTGS,都会因为券不可质押而无法交收成功。如果是日终非担保,中国结算会按成交顺序进行交收,首期回购会因为券不足而交收失败,到期因此也无法成功。如果是RTGS,也会因为到期资金不足无法勾单,从而无法解券做首期。
问: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历史成交情况,如何查询?
答:由于交易所协议回购市场并不活跃,市场加权价格对于协回定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上交所协回,在“固收平台-信息-行情信息-协议回购行情”项下可以看到实时成交状况。
前一日成交状况,可以登录上证债券信息网http://bond.sse.com.cn/data/quote/tradeinfo/Repomarket/,在“市场数据-行情展示-成交行情-协议回购行情”下查看最新日报。
深交所的协回成交行情发布尚未开通,目前深交所网站仅有总体成交量统计。
问:上交所协回的到期续作,正回购方或者逆回购方可以更换对手方么?
答:正回购方不能换,逆回购方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2月)第十五条,“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同时使用到期回购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并约定在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
问:上交所协回的到期续作如何操作?
答:可通过上交所固收平 *** 成,具体操作如下:
正回购方登陆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端),选择“交易-协议回购交易-到期续作申报”,在弹出的到期续作窗口选中需要续作的交易,点击“续作”按钮。逆回购方登录系统后,选择“交易-协议回购交易-到期续作申报确认”即可。
问:对于即将兑付的债券,可以作为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么?
答:可以。与银行间交易的前台机不同,沪、深交易所前台都不会控制质押券的摘牌日早于或等于协回交易的到期结算日,因此,即将兑付的债券,可以作为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
问:沪、深交易所的质押式协议回购,在质押期间可以换券么?
答:都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年2月),协议回购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结算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质押券进行变更。
问:上交所协回的换券,是由托管行操作么?
答:不是,在上交所固收平台前台操作——交易员登陆固收平台后,选择“交易”-“协议回购交易”-“换券申报”,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中需要换券的协回交易进行操作。质押券变更申报由正回购方发起,经逆回购方进行确认申报后,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质押券变更申报的交易要素应当包括新质押券代码、新质押券面值总额、原质押券代码、原质押券面值总额等内容。质押券变更后的折算比例应当符合本指引关于交易要素的相关规定。
问:对于当日停牌的债券,可以作为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质押券么?
答:上交所可以,深交所不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年2月)第十五条,“质押券现货交易停牌的,不影响其用于协议回购交易,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质押期间停牌的,根据上述指引第二十九条,会被列为异常情况,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8月)第十八条,“质押券现货交易当日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以其为协议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问:交易所协回交易中质押期间的债券的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的处理方式是怎样?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2月),“债券质押期间,债券的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的处理方式根据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约定办理”。上交所、深交所的主协议,对此规定略有不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2015年2月)第十二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2018年7月)第十九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
(二)质押券含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的,并且正回购方需要行使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的,正回购方须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将质押券解除质押并提取后再进行回售、转股、换股等权利;
(三)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问:深交所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后怎么办?
答:若三方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协议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理达成一致的,可向深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或向深交所申请质押券处置过户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中国结算依据深交所发送的指令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或质押券过户。回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其他方式处理。
另外,回购双方应当在交易申报中约定是否同意在违约情形下由质权人对违约交易项下的担保品直接进行处置。
3.3 现券买卖
问:如果在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间内的现券买卖未成交,是否可以在上交所大宗平台继续交易?
答:分券种,符合交易所竞价交易要求的债券,可以在3:00-3:30在大宗平台进行成交申报。注意:只能在固收平台交易的私募债、ABS等,不能在大宗平台交易。
问: 上交所固收平台和大宗交易的现券买卖,报单时有何区别?
答:现券买卖时,一般在上交所固收平台进行指定对手方报价(而非意向报价),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两者原理大致相似,即交易双方确定好交易要素,匹配成交。但是在两个交易系统的报单,交易要素上略有区别,具体可参考下表:
上交所固收平台大宗交易系统报价方式指定对手方报价成交申报报价时间9:30-11:30 、13:00-15:3015:00-15:30对手方交易员号(例如:Z00301)交易单元(即交易席位)价格变动单位0.0010.01约定号三位建议六位,且首位不为0其他注意事项无备注栏需要注明“T”,表示大宗交易,否则无法成交总结:大宗交易系统报单不如固收平台常用,实际操作中容易忽略其与固收平台交易规则的区别,出现废单。又由于大宗成交申报时间较短,故而交易失败概率较大。交易时需要特别注意四点:1.对手方不再是交易员号,而需要填写对方的交易单元(即交易席位);2.价格变动单位需要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3.约定号更好为六位;4. 备注栏需要注明“T”,表示大宗交易。 5、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应该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元。
问:指定对手方的成交申报,之一次匹配失败之后,需要更改约定号么?
答:上交所不需要,深交所原则上不需要,但是“建议”更改。上交所成交申报失败后,会报错。交易双方需确认交易要素之后重新申报,此时约定号无需更换。深交所大宗类似上交所固收平台,原则上也不需要更换约定号,但是深交所老师“建议”更换,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更换约定号重新发交易居多。
问:同一日,同一机构分别从不同机构买入同一只交易所债券,约定号可以相同吗?
答:可以。无论沪深交易所,约定号不是交易匹配的必备要素,可以约定相同的约定号。但是实操中尽量约定不一样的,便于本方操作。
问: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的情况下,T日现券买卖的利息归哪一方?
答:净额担保交收和非担保交收中的RTGS结算方式下,T日的应计利息归卖方;T+1日的非担保交收(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于T+1日日终将交收成功的债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T日、T+1日的应计利息归卖方。
例如,T日买入国债A、公司债B(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中小企业私募债C,由于国债是净额担保交收,私募债C以RTGS方式结算,所以A和C于T日完成过户,卖方享有T日的应计利息,买方享有T+1日之后的利息。公司债B则于T+1日完成过户,卖方享有T日和T+1的应计利息,买方在T+2日才享有应计利息。
问:用wind价格试算功能进行交易所债券试算时,是否需要根据交收方式不同,选择T+0或T+1模式?
答:绝大多数情况下(担保交收或T+0非担保交收),均选择T+0结算,极少数情况(T+1非担保交收)时选择T+1结算。由于担保交收或T+0非担保交收时,T日利息均归卖方,因此可以选择T+0结算;但是T+1非担保交收时,T日和T+1日利息均归卖方,故选择T+1结算(实际交易中只有诸如上交所非指定对手方报价方式下的交易才会涉及该种模式,比较罕见)。
问:在哪种情况下深交所会暂停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答: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的公司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调整为AA级(不含)以下;
(二)本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交易所交易申报是否有价格限制?
答:目前深交所债券申报价格范围为前一交易日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的上下30%,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投资者可以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交易方式调整首日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目前上交所现券申报没有涨跌幅限制,不过对于交易价格(净价)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2%(含)的,机构应不晚于收盘后次一交易日向上交所所报告该笔交易。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的基本信息、交易要素、交易情况及原因等。同时应当将包含相关内容的债券交易情况说明表扫描版发送至bondtrading@sse.com.cn。
问:深交所现券交易有无更低数量限制?
答: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候,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更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现券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4 特殊事项处理
3.4.1 转托管业务
问:上交所当天买入、跨市场转入、当天出库的券,可以+0申报转出么?
答:可以。
依据《上交所公司债业务指南》(2013年4月)。
问:债券付息或到期,会影响上交所的转托管业务么?如果会影响,何时可以恢复?
答:会影响。国债到期或付息日前6个交易日,企业债、公司债到期或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暂停从银行间转入上交所;国债到期或付息日前7个交易日,企业债、公司债到期或付息日前11个交易日暂停从上交所转出到银行间,付息日后的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托管。
具体可参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8月修订)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
问:跨市场发行的债券,如果在交易所尚未上市,可以进行转托管申报么?
答:不能。
问:上交所转托管业务咨询电话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上交所转托管业务的咨询电话为4008-058-058。
3.4.2 债券回售申报
问:上交所私募债的回售登记,如何操作?
答:根据上交所《关于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办理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可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办理债券回售业务。具体操作如下:
登陆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端),选择“交易-现券交易-债券回售申报”,在弹出的“债券回售申报”窗口点击“新增”,然后输入回售债券的要素(回售代码等信息可参考相关债券的回售实施公告)。
问:如何确认上交所债券回售申报成功?
答:在上交所固收平台回售申报完成后,退回到“债券回售申报”页面,此时若出现如下图所示的债券回售信息,即说明该笔回售申报完成。
问:上交所回售申报可以通过恒生032系统下单吗?
答:截至2018年4月,尚未开通。
问:深交所私募债的回售登记,如何操作?
答:在深交所大宗平台进行回售申报。注意深交所债券回售没有“回售代码”,回售时直接输入债券代码,委托方向输入“回售”。如果在恒生032系统内未发现“回售”选项,可以在“委托方向”栏右键进行参数维护,勾选“回售”项目。
问:深交所回售申报可以通过恒生032系统下单吗?
答:可以。
问:T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进行回售申报吗?
答:可以。无论担保交收还是非担保交收的券,当日买日后均可以进行回售申报。
问:T日出库的债券,当日可以进行回售申报吗?
答:只要出库成功,当日可以回售申报。
3.4.3 交易异常情况及结算失败处理
3.4.3.1担保交收账户
问:担保交收方式下,现券买卖交易失败,需要报备么?
答:不需要。
问:在回购到期之前,由于质押券折算率下调等原因,出现“欠库”,该如何处理?
答:在收到之一次日中欠库通知时,应及时买券并入库,补足质押券。若第二个工作日仍未补足质押券,则将开始计算违约金。
问:欠库可以提前几天知道,有多久的补券时间?
答:根据中国结算《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年7月修订版)第四条,“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见附件)计算回购质押品标准券折算率(值)。当日(T日)计算出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在当日以后第二个交易日(T+2日)适用。”因此,T日公布折算率后,有至少两个工作日来处理“欠库”问题。
问:“欠库”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日利率多少?
答:无论沪、深交易所,欠库的违约金日利率(违约金比例)均为千分之一;
T 日欠库违约金=T 日欠库扣款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
其中,违约天数=下一清算日日期 - 计收当天日期
注意:1.与银行间和交易所协回交易普遍万分之二的罚息相比,欠库的罚息是前者的5倍,年化的违约金日利率为36.5%,在此提醒投资人妥善安排好交易所场内头寸,以免发生欠库问题。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结算账户管理及结算资金业务指南》(2017年11月)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9月),中国结算会于次一交易日初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该欠库扣款,亦即第二次欠库时,开始扣款。
3.4.3.2 非担保交收账户
问:非担保交收方式下,交易所现券买卖或质押式协回交易失败,需要报备么?
答:不需要。
问:质押式协议回购如果出现违约,罚息应该如何计算?
答: 交易双方如无特殊约定,则参照沪深交易所协回主协议约定,具体规定如下: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 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质押式协议回购主协议》(2015年8月)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3.5 后台结算
3.5.1 概述
问: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结算资金账户体系一样么?
答:略有区别。上交所的交收类账户分为“担保交收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其现行资金结算体系可参考下图:
深交所则没有强制区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9月修订版)》,结算参与机构可以选择仅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用于资金交收,也可以选择同时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B001+结算账号)和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B009+结算账号)用于资金交收。实际操作过程中,托管行仅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情况亦较为常见。
3.5.2 结算备付金相关
问:什么是更低结算备付金?
答:根据中国结算《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08年10月)第九条,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更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更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更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问:结算备付金怎么计算?
答:根据中国结算《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08年10月)第九条,更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更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
更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计收。
问:私募债买卖、协议回购等需要缴纳结算备付金么?
答:不需要。结算备付金只针对担保交收的业务征收,非担保交收没有共同对手方,中国结算不承担交收风险,故而不需要缴纳更低结算备付金。
问:交易所备付金账户是否遵循“零余额”管理,即日终会自动退款么?
答:日终不会自动退款。上交所的担保交收账户有“更低备付金”要求,但是没有上限,因此日终余额不会退出;根据和托管行的沟通(非强制执行),上交所的非担保交收的余额会于T+1日上午退回到银行托管户。深交所一般为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亦不会自动退款。
问:交易所备付金账户的余额,会产生利息么?
答:会。沪、深交易所备付金账户的利率均为1.62%,与银行间DVP账户余额的利率一致。
问:资金存放于备付金账户和产品托管户,有何差异或影响?
答:依据大部分公募基金合同,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计算到产品现金比例当中,资金存放于备付金账户可能导致公募基金产品现金比例不足。又由于备付金账户日终不会自动退款,因此即使备付金账户的利率可能高于托管户活期利率,很多情况下仍然需要将备付金账户的资金及时提取到托管户。
3.5.3 非担保交收相关
问:什么是“勾单”?
答:“勾单”是指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上交所)或D-COM终端(深交所)“RTGS清算结果确认(买方)”菜单向中央结算提交相关结算指令的操作,是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的一个步骤,适用于非担保交收的交易。
在RTGS结算方式下,中国结算不是共同对手方(CCP),而是结算组织者完成资金与证券的交收。
问:交易所质押式协议回购都是RTGS结算方式么?
答:上交所是,深交所需区分券种。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7月)之一章,“本公司(中国结算)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不区分券种。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等品种,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结算采用RTGS。对于国债、地方 *** 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债等品种,协议回购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结算采用T+0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即上交所协回无论券种,都需要勾单;深交所协回只有ABS、私募债需要勾单,其他不需要。
问:是否每笔交易双方都需要勾单呢?
答:不是,一般给钱的一方(买方)才需要勾单。完整表述是,对于付款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实时逐笔清算数据后,进行勾单确认交收;对于付券方结算参与人,无需进行勾单确认。实操中,只有上交所协回的到期续作,需要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同时勾单,轧差结算。
问:具体哪些交易需要勾单?
答:上交所协回交易中,首期的逆回购方、到期或提前终止的正回购方、到期续做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需要勾单。注意如果协回的续作更换了逆回购方,由正回购方和新的逆回购方勾单,原来的逆回购方无需勾单。深交所协回由于没有到期续作和提前终止功能,只有首期的逆回购方、提前终止的正回购方需要勾单。
现券买卖方面,沪、深交易所适用于RTGS交易的买方需要勾单。
问:勾单的截止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结算沪业字(2019)139号》关于延长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间的通知,自2019年11月18日起,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结算指令提交(以下简称“勾单”)的服务截止时间延长至16:00.勾单时间延长后,15:40前已勾单的清算记录纳入RTGS日间实时交收,15:40-16:00勾单的清算记录纳入RTGS日终批次交收。具体内容可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指南。
问:“勾单”就意味着结算成功么?
答:从规则上来说不是。“勾单”是结算成功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托管行勾单后仍可能出现失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不足、资金不足以及券资均不足等。但是实操中,根据托管行反馈,勾单之后交收指令查询会显示“RTGS交收成功”,不曾遇到过出现“RTGS交收成功”还交收失败的案例。
3.5.4 资金划转
问:产品户在交易所的担保交收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之间,可以互相划款么?
答:不能。由于产品户在托管行没有独立开立交易所结算账户,所有托管在同一个托管行的产品共用“担保交收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账户,因此对于单个产品而言,“担保交收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不像其在中债、上清的资金结算专户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互相划款。如果有资金调拨需求,还是要经过产品的托管户操作。
问:如果当天有GC001融资的到期,同时有一笔担保交收的卖券,两者可以轧差么?
答:可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11月),多边净额结算的品种包括“质押式债券回购”和“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的现券交易”,因此两种交易拥有共同的中央对手方(CCP),可以轧差操作。
问:如果当天有GC001融资的到期交收(而非到期清算),同时有一笔非担保交收的卖券,两者可以轧差么?
答:不可以。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担保交收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不能互通。所以,交易所非担保交收账户的资金和银行托管户的资金,性质上是一样的。
问:具体哪些债券可以在竞价系统交易?
答:国债、地方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可竞价交易小公募公司债(企业债)、分离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债券ETF等。
第4章 收费及税费
问:银行间交易收费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参考中汇交发[2005]302 号《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2015年11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2005年6月)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1月)。上述收费办法,分别规定了交易前台和后台的交易(和清算)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另需注意,根据中汇交发〔2013〕153号《关于取消本币市场交易手续费累进优惠的通知》(2013年6月),上述办法中提及的“本币市场交易手续费累进优惠”已不适用。
问:银行间的回购交易,如何收费?
答:每笔回购交易,有前台和后台两笔收费,前台由外汇交易中心收取;后台由中债或上清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前台——1天(含隔夜)融资类交易按百万分之零点五计费,2 天以上(含2天)融资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一点五计费。
2.后台——中债或上清(收费标准相同),清算双方均收取。
另外,上清还会收取一笔“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每笔30元,清算双方均收取。
问:银行间的现券交易,如何收费?
答:每笔现券交易,也有前台和后台两笔收费,前台由外汇交易中心收取;后台由中债或上清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前台——买卖类交易按百万分之二点五计费。
2.后台——中债或上清(收费标准相同),清算双方均收取。
另外,上清还会收取一笔“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每笔30元,清算双方均收取。
问:如何衡量出回购笔数和价格之间的成本/收益?
答:以一亿的隔夜回购为例,前台收50元,后台单券120元,多券200元,逐笔清算费30元。因此,每增加一笔回购,额外的成本为200-280元(不考虑托管行划付资金的收费,因为各家托管行差距较大,无从比较)。
对于一亿回购的收益,按照365天计息,每1BP的收益为27.4元(100,000,000*0.01%*1/365=27.4元),因此,如果新出一笔回购如果能获得7-10BP的收益,那么成本和收益基本可以匹配。
问:“营改增”之后,公募或专户产品如何计提增值税?
答:目前,产品户缴纳增值税的细节,各地可能略有差异,此处分享我司的执行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直连成员名单(截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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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债券账户全称11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4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5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16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4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7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8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9摩根士丹利国际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牡丹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1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1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常熟农村商业银行125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6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9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30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1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2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大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3盘锦市商业银行21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3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136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37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38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6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9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1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2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3日本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1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4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5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3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6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4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47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5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8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6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9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37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152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42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6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7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8深圳农村商业银行4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7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0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2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50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3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6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国民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67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8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6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9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0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9韩国产业银行上海分行172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73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6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4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5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77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7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79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8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8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9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2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0葫芦岛市商业银行183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1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4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2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5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3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8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4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87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5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8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9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0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91英国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2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加拿大丰业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94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82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5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6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7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8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9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招商银行90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1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2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5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6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8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6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中国工商银行97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中国光大银行9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1中国建设银行99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2中国进出口银行100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库尔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02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6中国银行10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8中信银行106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9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107凉山州商业银行22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8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1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9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3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1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泸州市商业银行225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件2:交易规则及依据
附2.1入市及其他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文本(2013年版)
外汇交易中心-债券市场入市指南(2014年4月1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017年12月)
(上清)债券账户业务操作须知(2018年3月更新)
附2.2 银行间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2010年12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2010年12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年8月9日)
(上清)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2018年1月23日更新)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2016年6月)
中市协发〔2017〕111号《关于投资人参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9月17日)
附2.3 银行间后台结算规则
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I会员客户端操作手册(2014年5月22日)
上海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I常见问题汇总(2014年5月22日)
(上清)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业务指南(2018年1月2日修订版)
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1月1日修订)
中债字〔2018〕12号《关于配合大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2018年1月17日)
中债字〔2017〕141号《关于支持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设置日间资金汇出多条汇路功能的通知》(2018年10月12日)
中债自助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V1.0)(2016年7月)
附2.4 交易所交易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2014年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6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2015年1月)
上证发〔2017〕12号《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2017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2015年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2015年5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2018年1月)
关于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办理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2017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2015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2015年8月)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2015年5月)
附2.5 交易所后台结算规则
中国结算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08年10月)
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2014年12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2月)
中国结算发字〔2015〕61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6月)
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2015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修订版)(2015年8月)
中国结算发字〔2016〕87号《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7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2016年12月9日)
中国结算发字〔2017〕47号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相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4月7日)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年3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7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7月)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17年8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结算账户管理及结算资金业务指南(2017年11月)
中国结算深业字〔2015〕11号《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年4月)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7年9月)
附2.6 收费相关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1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2005年6月)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收费办法(2018年修订版)
中汇交发[2005]302号《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2005年11月3日)
中汇交发〔2013〕153号《关于取消本币市场交易手续费累进优惠的通知》(2013年6月)
中汇交发[2005]302 号《关于本币市场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201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一览表(2015年7月)
上交所代收税费一览表(201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费(及代收税费)明细表(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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