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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疑用濒危大白鲨做美食,警方回应「确是大白鲨」,女子将受到哪些处罚?

admin 百科 2023-03-13 01:08:46 604 0

【刑不刑】着实是个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的罪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即包括了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多类行为,只要符合其一,即构成犯罪,但若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如:收购后杀害),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

就题述案件而言,【刑】的要件有两个:

一是“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1];二是“够数”(核定价值在2万元以上)[2]

以下辅以真实判例展开说说:

1.实务中如何认定“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

显而易见,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个很主观的问题,不太容易具体查明。因此,【辩称自己不明知】是该罪名下出镜率很高的辩护理由。

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年龄、职业、阅历、智力等)、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接触出卖人的具体情况、相关供述、交易方式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3]

浅举几例:

(1)基于有关部门的宣传举措、被告人从业经历、被告人事后表现,认定被告人“明知”

法院观点:对于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雷某主观上不明知海蛤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成都市××市场*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成都市××市场*督管理局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配合成都市森林公安在××市场内检查、宣传禁止收购、销售、经营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证人邝某的证言证实成都市××yao材市场市场*督管理部门会对不允许销售的yao材、国家保护动物yao材等在市场内进行检查、宣传、督促清理工作,且市场大门宣传栏和每户商铺内粘贴了国家不允许出售的yao材、保护动物的yao材,并跟商家签署了承诺书,同时还在市场内的宣传大屏和广播上播放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动物种类等;被告人雷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雷某曾在微信里提到过“她卖给李某的蛤蚧确实风险太大”;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雷某通过手机号182XXXX****联系章某,让其转告李某说:“雷某这出事了,如果有人来找你,就说不认识雷某,那些东西虫草和蛤蚧(红瘰疣螈)是从农民手上收购的”;雷某指认成都市××中yao材批发市场门口粘贴的法律宣传栏照片4张证实成都市××yao材批发市场严禁交易的六类产品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yao材品种二级中包括蛤蚧;同时根据被告人雷某从事的职业是中yao材生意,在中yao材生意当中被告人对各种中yao材的产地、价格、特性、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制品等均应当有知晓义务。综上依据被告人雷某的事后表现行为,结合在案证据,可证实本案被告人雷某在收购、出售涉案物品时主观上是明知的。故对此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

(2)基于“卖家”明确告知,认定被告人“明知”

法院观点: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是否为“明知”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伯祥开始出发前往连云港时系向伏某要债,双方达成以物抵债意向时,二被告人并不知道鲨鱼制品的存在。二人在顾某家中挑选工艺品看到鲨鱼标本,**希望以鲨鱼标本抵债时,亦不知晓鲨鱼标本的性质。但二人离开顾家后折返,坚决要求以鲨鱼标本抵债过程中,伏某电话告知二被告人该鲨鱼标本系国家珍稀保护动物,此时二被告人应当知道鲨鱼标本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但二人仍坚持以该鲨鱼标本抵债、运输,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主观状态此时已经属于“明知”。[5]

(3)根据交易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认定被告人“明知”

法院观点:本案中张少斌犯罪主观方面明显存在逐渐认知的过程。2017年底其接受离职人员介绍的王某1及其雇员缪浩荣、彭某的快递业务,不能完全辨识“乌龟”与陆龟的区别,询问了业务主管(主管人员查询快递终端系统后亦未予明确的禁拒安排),结合2018年5月间王某1由其配偶凌晓华

(甲方)与宁德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张少斌在该阶段不能足够谨慎判辨托寄活体动物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辩解具有合理性。…………结合王某1与张少斌的2018年10月30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王某1上家被抓以及王某1表示“不干了”“我是不想有命赚钱没时间花”极为严重后果内容的表述和王某1明确回复张少斌托寄物是陆龟,应认定张少斌足以认知帮助托寄陆龟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合前述在案证据可以分析认定:1.乌龟活体动物属于宁德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限制收寄物品;2.张少斌知晓王某1、彭某以虚*和身份信息委托寄递、出售活体动物牟利;3.至2018年10月30日张少斌已经知道王某1等人委托寄递、出售活体动物是陆龟,仍然继续备注为甲鱼予以揽收、寄递;4.张少斌知晓王某1、彭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张少斌至2018年10月30日始明知寄售活体动物陆龟,王某1、彭某以虚*和身份信息委托寄递、出售活体动物牟利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心理上对此处于放任的状态,张少斌的主观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间接故意犯罪特征……。[6]

(4)根据被告人学历、与卖家交流内容,推定其“应当知道”

法院观点:经查,被告人刘岩作为大学本科毕业生,对野生保护动物应该有基本常识,应当知道哪些动物可以买卖,哪些动物不可以买卖。通过刘岩的供述可知,其在购买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红腿陆龟,卖家也明确告诉其该龟名叫“红腿陆龟”,且在购买时特意询问卖家该龟是否可以养殖,说明其对自己买的龟可能是保护动物是有心理预期的。由此可以推定,刘岩应当知道自己买的龟可能就是濒危野生动物,其在主观上对购买受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是放任的,能够达到概括的故意行为。[7]

(5)当然,也有一些“说你明知,你就明知”的判例

法院观点:就被告人换购蟒及红尾蚺时对动物的认识程度,虽可能存在换购时因动物系幼体而尚不明知具体品种,但从动物虽小却价值不菲的情况看,被告人对动物的珍稀程度应当明知。[8]法院观点:经查,赵龙受过高等教育,长期参加工作,能够熟练使用现代通信网络,其在购进安布闭壳龟前,应当了解该物种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是否合法,其在购进安布闭壳龟前,在哈密某购物广场、*某市场没有见到卖安布龟的,不论其采用何种途径购买,都无法证实其购买行为是合法的,其行为符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9]

(6)也不是说完全没有“无罪判例”,只是不多

法院观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即需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对动物缺乏认识或不知道、不认为收购的动物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实施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唯一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收购的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证据就是李某某之一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第二次侦查阶段的供述至开庭中李某某均辩称其收购时因六只阿穆尔隼尚为幼鸟,从体型体征上不能辨认其为隼类,对收购的物种为隼类不明知。纵观全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故意无其他证据相佐证。

故本院认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故意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证据不足。另外,认定本案涉案的动物为阿穆尔隼的证据为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在该司法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鉴定时被告人未在场对检材进行确认,且侦查机关未对查获的涉案动物进行送检证据固定,送检的检材与查获的涉案动物是否统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10]

2.报道称“成交价7000元”,不足2万元,是不是说“未达到追诉标准”?

并不是。

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价格】并不等同于【涉案动物及动物制品的价值】。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11]规定,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管你的【成交价】,只要【核定价格】[12]算出来高于2万元,就能刑。

相对权威参考案例如: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6集[第215号])

该案中,被告人严叶成和史建强的交易价格仅为2.1 万元,低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48万元。裁判要旨则被确定为: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一般应当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唯一的例外是当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才能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由此可见,【刑不刑】虽然是个问题,但不算什么大问题。

以上。

参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明知”之认定》,检察日报/2014 年/6 月/23 日/第 003 版^*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2021)藏0522刑初2号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刑初799号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刑终250号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刑初266号案^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8刑初1077号案^新疆*自治区哈密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刑终134号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刑初108号^《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确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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