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章:追溯起源
无论是任何一次一审、二审,历时四年;被害人千叮嘱、万叨叨总有这么一句话:“大法官领导!您们一定要坚持原则、坚持法律呀;您们一定要重证据、轻口供呀;您们千万不能重口供、轻证据呀!”可是千言万语后,结果却是这样的......
事情的起源,正如当事人举报内容;被举报方,在 *** 员、国家高级退休干部旷春生的主持下,且亲自带领证人团队;
以权谋私,以权压人,以权扰乱司法公正;暴力拆散当事人家庭,暴力打击当事人病母幼子,完全不顾妇女儿童保护法、反家暴法,更不顾对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披着法律的外衣暴力敲诈当事人财物、图谋当事人房产;打着对方当事人的道德绑架牌子,架空当事人的合法家庭地位,轰轰烈烈导演这场闹剧......
但如果更较真,事情追源溯根;则要从被举报人,恶人先告状,恶意造谣、恶意毁谤,找来湖南都市《寻情记》栏目组调解离婚纠纷开始谈起;“依法”陷害被害人三部曲:之一步,倚老卖老、发动所有亲友人脉,先在当地搞臭被害人;第二部,紧锣密鼓发动依*(离婚纠纷诉讼)、发动共和国权力机关亲友搞关系案、人情案;第三部,“依法”执行重口供、轻证据判决结果;
我们这些无权无势、又无钱的普通平民百姓,说话做事都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准,不敢随意栽赃陷害他人!以下帖中所说之事,都可以经得起调查核实;
之一现场,旷春生带领他的证人团队涉案证据如下(见图);此时被害人还一无所知孤军受审,被害人家属并无意掺合此事!
那么这个重要证人旷春生,又是一个怎样的人呢?
面对被举报方不间断的恶意诉讼(他们有法律援助,不需要律师费);受害人的代理人(举报人)被迫登场;
举报人入场后,发现恶意诉讼方的很多证据都是自相矛盾;既然他们一再强调受害人的证据都是伪证,那就“借用”恶意诉讼方的证据来说事吧,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幻想他们会无话可说,以此息诉;可结果却是,大法官们重口供、轻证据,作出了意乱情迷的想象判决;似乎不达目地、不罢休;以致引发受害人家属上诉、华声在线举报;
寻情记20140524期:苦命妻子怎能舍弃残疾丈夫 - 视频在线观看 - 寻情记 2014 - 芒果TVwww.mgtv.com/b/303465/3635960.html(续)
后(2016)湘0412民初169号案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电话通知当事人旷*枚,该案二审确定于2018年2月2日开庭,双方在电话里面约好开庭传票,由中院邮政快递给当事人旷*枚;
到那一天刚好是一周时间,当事人一直没有收到任何传票。因当事人曾经见识过,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二审开庭中,因原审被告没有按时履行某项事项,而被视作自动弃权。故当事人旷*枚十分着急,害怕错过有效诉讼期限;
当事人按2018年1月16日法院来电号码回拨过去询问,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传票,并有当事人的亲笔回执单在中院存档。 当事人旷*枚大吃一惊,询问相关细节;
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马上换另一名工作人员 ,回拨当事人旷*枚 电话,向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领导,还就当事人传票快递单是否被家人代为签收,双方进行了相关沟通;
在确定当事人及其家人确实没有签收过,当事人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快递单后,该领导告知当事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再次给当事人邮递一份传票。 并再次告知当事人,2018年1月16日电话通知的开庭时间已经更改,新的开庭时间是2018年2月1日上午8:30分,已经提前一天。 该领导还一再叮嘱当事人,这次无论收没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一定要按新的开庭时间到庭参与开庭!
接下来更神奇的事情发生了。15分钟时间不到,南岳区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给当事人打来电话,告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快递单到了,询问具体送到什么地址。当事人在吃惊之余,立即询问该快递员,上一次当事人的快递是送到了什么人手中。快递员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前面的快递不是自己送的,以前送这块区域的快递员是个临时工,已经辞职不干了;
当事人无奈,又赶去南岳区邮政快递查问。南岳区邮政快递工作人员指着一堆还没有送出的快递件,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找。南岳区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很确定告知当事人,绝对是当事人本人接听的取快递件电话,绝对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签名领取的快递件。 至此事情根本又是不了了之!
除了当事人旷*枚的对方当事人,还会有谁如此处心积虑来一手遮天,瞒天过海,做这些如此跟自己毫无关系的事情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亲身经历如上所述扰乱司法公正 、违法犯罪事实后,未作出任何依法打击处理工作!
如果有机会和必要的话,举报人可以把录音制作成黑屏中文字幕视频证明;
第二章:事情的转折点
时间再一次回到2016年1月22日,这里有一处历时两年的恶意伏笔;精法法官袁旭,不顾事实依据,不顾法律绳准;完全依据对方当事人父母、及其亲属(旷春生率领的证人团队)等人笔录、证词;闭门造车、欺上瞒下、枉法裁判,制作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 号判决书;
因被害人无法对判决结果提起异议,导致此处恶意伏笔被两级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强大的亲属证人团队“依法”利用;黑就是白、白就是黑,成就了他们众人口中的铁证如山;
例如: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拘留证据太不靠谱;黑白颠倒、 *** 裸隐匿证据、枉法裁判,真的是一言难尽,小编逐一分类进行了独篇举证;详情请关注zhkdj玩火的汉子的(写文章);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大法官袁旭,不顾事实依据,不顾法律绳准;完全依据对方当事人父母、及其亲属(退休高干旷春生率领的证人团队)等人笔录、证词;闭门造车、欺上瞒下、枉法裁判!
自诉人 用以证明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事实,自诉人方自简称其“拘留证”;这个署名者刘衡运是自诉人的父亲,即“拘留证”中李爱吾夫妇中的夫; 袁旭法官大人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人违法事实!(绝对的乌龙事件!)被上诉人因此名誉扫地!
有图有真相:
举报人送六字六言诗词一首评论:自导自编拘留证,人民法院来认定;诽谤流言猛于虎,无声杀人不见血;乌鸦欢鸣道喜悲,难断高明实卑鄙;
忠奸者、释意:忠厚、奸诈;喜悲者、释意:沾沾自喜、猫哭耗子;自由者、释意:双语双关;高明者、释意:高高在上、自作聪明;有兴趣的知乎网友请给小编的打油诗题个诗名,谢谢!小编推荐诗名《鸦鹊争秀》;寓意来由,南岳者、五岳独秀!
《离婚纠纷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旷冬枚,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于衡阳市南岳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暂住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万福社区(原万福村)旷家巷70号;联系电话:18821811657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庆坤,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原沙泉乡已并入开云镇)旺冲村1组28号。
申请再审人旷冬枚与被申请人刘庆坤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以及第四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旷冬枚要求判决刘庆坤房屋一、二层永久居住权的主张;支持申请再审人旷冬枚无需承担返还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款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特申请再审; 具体理由如下:
1、依据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 判决书第二条的判决事实;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衡阳市南岳区万福居委会旷家巷四层房屋的之一,二层归原告刘庆坤所有,第三,四层归被告旷冬枚所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因有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判决事实;又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刘庆坤“依法”拥有房屋之一、二层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3、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依据事实;所以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又依据被申请人刘庆坤,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原沙泉乡已并入开云镇)旺冲村1组28号的事实;所以被申请人刘庆坤不具备上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更加无法依法获得上述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鉴于此,由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判决事实,被申请人刘庆坤“依法”获得上述房屋一、二层所有权后,无论其行使所有权人权力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或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这一切“依法”获得的权力都是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相悖逆的,这一切“依法”获得的权力都是变相侵占损害申请人旷冬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用权;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不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性质、所有性质的法律规定,造成如上原判决适用法律互相矛盾、适用法律确实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支持申请再审人旷冬枚要求判决刘庆坤房屋一、二层永久居住权的主张。
二、申请事由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七十九条之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具体理由如下:
1、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刘庆坤后续治疗费包括衡山县人民医院4179.32元,济生yao店8180元、南岳健康大yao房1242元,总计13601.32元;
两级法院、被申请人亲属方只认可13601.32元(这里面很大水分,各位读者都是当家人或以后一定要当家;在没有发生争议前,有多少人会索取每一次支出的*;例如自诉人使用的白蛋白、及昂贵的高压氧治疗、针灸治疗,有*和没*价钱相差很远;还有农村人迷信大神大仙的治疗,更不会开*。);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①、南华大学附属之一医院 (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畸形)必要时行手术治疗)的后续治疗费32226.11元;
②、申请人告知所有大法官,2013年年底,刘庆坤父母接刘庆坤父子回家过春节期间;申请人付给其母亲李爱吾6000元后续治疗费(李爱吾在其律师的调查笔录中,其亲口告诉律师,申请人支付了4000元给她);
③、申请人与刘庆坤亲戚(陈燕、旷正宇夫妇、叔叔婶婶;彭方俊、王美林夫妇、表姐表姐夫)沟通,在争议以前向申请人借走的刘庆坤交通事故赔款15000元,转交给刘庆坤母亲李爱吾用于其后续治疗,(有借条、电话录音提交法院证实此事,且旷正宇、王美林在以往开庭中,当庭承认了以上事实);
然而两级法院对于申请人的如上主张却是只字未提;本案最后一次审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开庭时,刘庆坤父母、及律师辩称该欠款已经计算入 后续治疗款中(在开庭笔录、开庭视频记录仪中可以证实);当时申请人提出,如果真实已经计算入后续治疗款中,申请人不会再争议,请求法庭核实是否计算入后续治疗款中;杨丽萍、何闰英、许建中法官大人认为,其在(2015)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的后续治疗费有体现,不宜重复认定,故不予采信,也 未使用于结合案情考虑,甚至连两者数据误差之罕见巨大,都没有被发现;
此处事由,致使被申请人后续治疗费51226.11元的基本事实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刘庆坤后续治疗费(13601.32元+32226.11元+4000元+15000元=64827.43元)。
附图一:刘庆坤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畸形)必要时行手术治疗,后续治疗费32226.11元
附图二:申请人支付了4000元后续治疗费给刘庆坤母亲李爱吾
特别添加附图:(李爱吾的完整律师调查笔录)
附图三:彭方俊、王美林5000元借条; (沟通录音无法上传、且是方言)
2、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归还共同欠款122433.25元;
两级法院、被申请人亲属方只认可同欠款122433.25元;其中包括:①、刘衡运3万元;②、王美琳1万元;③、旷正红1万元;④、王立平1万元;⑤、刘庆丰1万元;⑥、朱建军5000元;⑦、李华莱5000元;⑧、王耀明8000元;⑨、2012年2月8日在信用社贷款建房本金3万元及利息18笔共计34433.25元;如上合计122433.25元;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只是代理被申请人归还共同债务的一种行为;且该行为得到被申请人出事以前、及其全体亲人事故后的一致约定认可;具体证据表现在被申请人出事前出具的各类文书、及其亲人出具的收条文书中;
且其中争议数额应该是:①、刘衡运3万元;②、王美琳1万元;③、旷正红1万元;④、王立平1万元;⑤、刘庆丰1万元;⑥、朱建军5000元;⑦、李华莱5000元;⑧、王耀明8000元;⑨、2012年2月8日在信用社贷款建房本金1笔(票据序号1301706)3万元、及利息20笔(利息票据序号84037423—84037442)4958.97元,共计34958.97元;⑩、李岳成5000元;如上合计127958.97元;
此处事由,致使由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归还建房共同债务5525.72元的基本事实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归还男方亲人共同欠款、及信用社建房贷款共计127958.97元。
附图一: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归还建房共同欠款收条
附图二: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归还信用社建房贷款凭证
附图三: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归还建房共同欠款凭证(南岳法院未统计部分)
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支付或归还新房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款计85589元;
两级法院、被申请人亲属方只认可申请人支付或归还新房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款计85589元;其中包括①、装修77493元;②、家具家电款6096元;③、阳玉昆还款2000元;如上合计85589元;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其中包括:①、装修87493元;②、家具家电款9196元;③、阳玉昆还款2000元;如上合计98689元;
此处事由,致使被申请人新房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款13100元的基本事实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申请人支付或归还新房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等款计98689元。
附图一:一楼、二楼:门窗、扶手、卷闸门、防盗网、材料及工钱(43800元) + 室内墙面刷白工钱(190平方X6元/平方=1140元) + 水电器材费(9200元) + 贴瓷板工钱(3200元) + 水电工工钱(1000元) + 钢材款:用于水沟预制盖板、厨房灶台加工(1985元) + 瓷板材料款(12168元) + 三楼、四楼:防盗网、门窗(15000元) = 合计(87493元)
附图二:组合衣柜、电视条柜、实木床:3268元 + 实木沙发一套(送垫子一套):1850元 + 空调:2780元 + 热水器:1100元 + 电磁炉:198元 = 9196元
附图三:阳玉昆还款2000元
4、 建房款127958.97元,建一栋占地97平米四层框架砖混现代房屋,明显是不够的;至此牵出建房从女方亲属方借的共同欠款;因申请人在借款时,被申请人在广东打工(整个建房子期间,被申请人绝大多数时间在广东);故在还款时未要亲属们出具收条,所以收条证据都是争议发生后补充出具的;但为了两级法院便于核实,申请人在这些证据下,都留有各收条出具人的手机号码。总计67500元;
本案最后一次审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被申请人父母、及律师辩称该欠款已经归还,且计算入 建房欠款中(在开庭笔录、开庭视频记录仪中可以证实);
当时申请人一方提出,如果真实已经计算入建房欠款中,申请人不会再争议,请求法庭核实是否计算入建房欠款中; 杨丽萍、何闰英、许建中法官大人在判决书中却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认定;
此处事由,因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归还因建房欠女方亲人共同欠款67500元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 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归还因建房欠女方亲人共同欠款67500元;
附图: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归还建房共同欠款凭证
5、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刘庆坤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实际获得的赔偿分别为:残疾赔偿金218440元(其中6万元在交强险中不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在交强险中不划责)、医疗费123695.66元(其中1万元在交强险限额中不划责);如此总计12万元;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依据《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刘庆坤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判决书原文: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含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付医yao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00元;)如此总计120000元;
又因其中,被告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判决书原文:残疾辅助器具费3080元、护理费40356.03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2595.43元,并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如此总计70191.46元;
法律依据:
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yao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如上所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随意更改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增加被申请人刘庆坤在交通事故赔偿金中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以此为由,依法向申请人追偿其随意增加部分,致使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
依据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认定的交强险总赔偿数额,结合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的分类已知数额按比列统计;被申请人刘庆坤因交通事故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600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医疗费10000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3080元 + 护理费40356.03元 + 交通费2000元 + 误工费22595.43元 = 总计190191.46元;
190191.46元的损失,实际赔偿120000元;(120000元 / 190191.46 元) X ( 100 / 100) = 63.094316 / 100;如此,被申请人刘庆坤因交通事故计入交强险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为百分之六十三;
故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被申请人刘庆坤因交通事故计入交强险经济损失的,其中残疾赔偿金600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医疗费10000元 = 120000元,只能按百分之六十三计算,即120000元 X ( 63 / 100) = 75600元;
如此,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刘庆坤因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计入交强险的损失(残疾辅助器具费3080元 + 护理费40356.03元 + 交通费2000元 + 误工费22595.43元 = 70191.46元);判决赔偿范围为百分之六十三 的结果(70191.46元 X 63 /100 = 44220.61元),才能不被随意隐瞒;此处事由,致使被申请人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赔偿款中,44400元被其自身责任免赔的基本事实
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 故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认定的被申请人刘庆坤其实际获得的赔偿分别为,残疾赔偿金218440元(其中6万元在交强险中不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在交强险中不划责)、医疗费123695.66元(其中1万元在交强险限额中不划责),为无效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刘庆坤因交通事故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600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医疗费10000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3080元 + 护理费40356.03元 + 交通费2000元 + 误工费22595.43元 = 总计190191.46元,实际赔偿数额120000元,交强险赔偿比列百分之六十三;附图一:摘自《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后面附图完整判决书)
附图二:摘自《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412民初169号;(后面附图完整判决书)
6、关于“奇畅百货”杂货店的经济纠纷争议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只字未提;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依据《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本案中“齐畅百货”杂货店的纠纷首先由自诉人在证据11中提起;自诉人的证明目的是:证明被告人租了门店而不经营,一直在关闭的事实;袁旭法官予以认定、并采信;
但申请人因此在离婚纠纷中提出经济纠纷争议后,两级法院再只字不提,也从来没有去了解过;在被告人提交的《寻情记》等视频中结果已经一目了然,店面的房东是南岳镇镇长,不知大法官们是根本没查,还是无法核实;《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判决书中,袁旭大法官认为: 开店亏损以及其他开支,因无充足证据证实、或因与本案家庭收支无关(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在交通事故前没有可供支出的收入来源)等因素未予统计;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李文霞法官只字未提;
本案最后一次审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被申请人父母、及律师辩称该纠纷已经归算清楚,且已计算入 一审结算中;但申请人追问:“在哪里时”?自诉方表示自己不清楚,需要咨询一审大法官李文霞,(在开庭笔录、开庭视频记录仪中可以证实);当时被告人一方提出,如果真实已经计算入一审结算中,被告人不会再争议,请求法庭核实是否计算入一审结算中;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丽萍、何闰英、许建中法官大人在判决书中却认为,证据8不能证明衡阳市南岳区奇畅百货倒闭后所产生的必要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不予采信;此处事由,致使申请人提出“奇畅百货”杂货店经济纠纷的基本事实;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 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具体数额,申请人主张各自承担40000元的经济损失;
附图:“奇畅百货”杂货店经济纠纷凭据
7、关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判决书中;袁旭大法官认为, 开店亏损以及其他开支,因无充足证据证实、或因与本案家庭收支无关(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在交通事故前没有可供支出的收入来源)等因素未予统计;以致后来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判决书采信的争议;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被申请人文书《悔过书》、《保证书》、《个人纪录》日记、虽然被当事人双方认定,却没有产生任何证明力;被各个当事法官大人故意隐瞒;申请人主张的证明目的如下:
①、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建新房以前即已负债的事实;被申请人和他家人对申请人家庭暴力的事实;被申请人自述因自己参与赌博一直负债的事实;被申请人
自述建房欠款、装修欠款归个人归还的事实,被申请人自述其个人工资、经济交由申请人支配,不干涉,且对自己的经济不隐瞒;
②、2012年3月7日、3月8日,离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4月8日19时,仅仅一个月时间;被申请人在日记中多次自述赌博输钱380元,又把还债的钱输掉了;《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岳初第28号判决书中,
袁旭法官大人通过质证、审核,依法予以认定,但未使用于结合案情考虑;反而采信自诉人亲友口供,在判决书中写道: 因无充足证据证实、或因与本案家庭收支无关(没有证据证明自诉人在交通事故前没有可供支出的收入来源)等因素未予统计;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只字未提;
本案最后一次审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被自诉人、及其父母、律师再次予以当庭确认以上文书真实性(在开庭笔录、开庭视频记录仪中可以证实);杨丽萍、何闰英、许建中法官大人认为,已在(2015)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本院不在重复认定,不予采信;也 未使用于结合案情考虑。此处事由,致使申请人提出“奇畅百货”杂货店经济纠纷的基本事实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 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具体数额,申请人主张各自承担40000元的经济损失;
附图:被申请人文书《悔过书》、《保证书》、《个人纪录》日记
8、关于生活费的经济纠纷争议
两级法院、被申请人,只认可被申请人一人生活费:(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6月中旬)13403元/月X1/12月X19个月=21221.43元;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申请人认为一家三口在无任何争议发生、正常婚姻关系期间,生活费的正常支出,是人民众所周知的事实,此标准是更低标准且已经发生的事实;一家人已经吃到肚子里,不可能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单独负责;应该视其为家庭共同开支,申请人只是代理被申请人支出家庭共同生活费而已;
此处事由,致使申请人提出生活费的经济纠纷争议的基本事实
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鉴于此, 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具体数额,申请人主张21221.43元X3人=63664.29元;
9、关于刘星良抚养费的经济纠纷争议
依据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刘庆坤发生交通事故时刘星良5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赔了刘星良生活费(13年)共计43559.43元,这部分款项应专属于刘星良。另因原告刘庆坤已经丧失劳动能力,除判赔的生活费外,刘庆坤无力再行承担额外费用,故刘庆坤应负担的刘星良的抚育费即衡山县人民法院判赔的专属于刘星良的生活费。刘星良现已11周岁,按年份计,其生活费应剩余23455.08元(43559.43元÷13年X7年),该部分款项现由旷冬枚领取并保管,故刘庆坤给付刘星良之抚育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无需再行支付;
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
衡山县人民法院判赔了刘星良生活费(13年)共计43559.43元X2=87118.85元;其中(13年)共计43559.43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另外(13年)共计43559.43元由刘庆坤个人自己支付;现刘星良从5岁至11周岁已经正常支出其生活费,且本次离婚纠纷由被申请人主张;故南岳区人民法院如此认定刘星良生活费确实缺乏证据证明,更缺乏法律依据;此处事由,致使申请人提出刘星良抚养费的经济纠纷争议的基本事实没有计算入离婚经济纠纷中,更缺乏法律依据;鉴于此, 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具体数额,申请人主张刘星良生活费(13年)共计43559.43元X2=87118.86元;
附截图: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旷冬枚无需承担返还被申请人刘庆坤交通事故赔偿款 ; 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旷冬枚
2018 年 4 月 21 日
提示:下另附本案相关证据
(一)、以下附影音材料证据目录,证明离婚纠纷过错方
(1)、 婆婆打媳妇,公公在一边喝彩喊打 :
https://weibo.com/tv/v/G0RXnhDYi?fid=1034:57396134883cc5cb54714dca0c7c9d01(2)、婆婆换掉家中门锁,阻止媳妇、孙子回家,见到就栽赃陷害、家暴驱赶:
https://weibo.com/tv/v/FFLEPjbww?fid=1034:87d3df2a13f274c0284402562171709f
(3)、孙子要求奶奶停止打闹,奶奶家暴孙子:
https://weibo.com/tv/v/FFLz00Jwn?fid=1034:864f679640c77cf8b8f79b6c9f53b440
(4)、婆婆赶走儿媳、孙子后,在家里烧毁儿媳、孙子生活用品:
https://weibo.com/tv/v/FFMjnEtfD?fid=1034:ce9127e6af7ff23db3db52c00bb04ae7
(5)、 婆婆赶走儿媳、孙子后,打砸家里:
https://weibo.com/tv/v/G7uHI2z3R?fid=1034:d76b94cc28fa9bae0fa49396b412e94b
(6)、婆婆为迫害儿媳、孙子,赶到孙子舅舅家图谋不轨;
https://weibo.com/tv/v/FFMaT7qBA?fid=1034:c3f30e3784d62f833971f6e23ff699ae
(7)、被婆婆赶出家门,媳妇偷偷回家照顾老公1:老公没吃饭,老婆为其做饭;
https://weibo.com/tv/v/FFM9sqHdX?fid=1034:9be6498d88a8cac3d3c8c7a8eaf37966
(8)、 被婆婆赶出家门,媳妇偷偷回家照顾老公2:老公吃过饭了,老婆为其倒屎尿;
https://weibo.com/tv/v/G86oAyaUa?fid=1034:282beb6b694a9915ef194674cdb64829
(9)、 被婆婆赶出家门,媳妇、孙子要求回家,遭婆婆拒绝,理由是孙子不喊她,双方对质1:
https://weibo.com/tv/v/G86sr169a?fid=1034:f4c5f858521d12857302dfce6862f2aa
(10)、 被婆婆赶出家门,媳妇、孙子要求回家,遭婆婆拒绝,理由是孙子不喊她,双方对质2:
https://weibo.com/tv/v/G86uzsG8J?fid=1034:75a7004f291d880b54f7bd3d64ce838f
(11)、 被婆婆赶出家门,媳妇、孙子要求回家,遭婆婆拒绝,理由是孙子不喊她,双方对质3:
https://weibo.com/tv/v/G86vl2xgr?fid=1034:8332d10048d93ff27c6d184cfd6d615a
(12)、自诉人提水视频:
https://weibo.com/tv/v/G86ww1dcm?fid=1034:f70e78e9ae5d5a7db08f806d6f873a37
(13)、自诉人厨房工作视频:
https://weibo.com/tv/v/G86xaaZNC?fid=1034:c2777ca4e452b5109218c1139535962a
(14)、没有争议前自诉人哥哥、姐姐口中的被告人:
https://weibo.com/tv/v/G86n9jUIW?fid=1034:a6d7d2ad6d1b014ccdbc164c80ce3643(二)、关于申请人是否是擅自领取被申请人赔偿款,擅自动用被申请人赔偿款的纠纷争议;证明申请人清白,律师是被申请人亲属方聘请的,赔款到位被申请人亲属先比申请人先知道,擅自动用被申请人赔偿款也是被申请人亲属提出来的;
2015年5月30日,申请人由律师带领去法院领取赔偿款70余万元;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父母即找到该律师,向律师自报申请人、被申请人夫妇欠款13.5万,并列表追要;申请人在归还被申请人亲属方欠款时,被申请人所有亲属在收条中,特别标明协议好的申请人的代理人身份!
本案最后一次审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被申请人父母、及律师每次都诉称申请人提交的是伪证,他们完全不知情; 杨丽萍、何闰英、许建中法官大人认为,证据9、10、11所涉款项已在(2015)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已确定,本院不再重复认定,不予采信;也 未使用于结合案情考虑;
附图: 赔款到位被申请人亲属先比申请人先知道10天、擅自动用被申请人赔偿款也是被申请人亲属提出来的证据
(三)、关于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强行出院谣言的争议,证明申请人清白;
附图:自诉人出院,是自诉人母亲李爱吾签字同意的;
(四)、附图: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2016(湘)04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
(五)、附图: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
(六)、附图:两院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法院(2012)山法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
(七)、附图:两院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5)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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