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在找这个问题的答案,但是我看了原文后我突然明白了。
原文: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注意这个逻辑链条:
售卡方预收资金,可以给购卡方开普票,不得开专票,那么这里纳税环节完成,然后购卡方在销售方买东西,为什么销售方不能*?因为销售方在结算资金的时候要向售卡方开普票,那么既然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了普票,那纳税环节也完成了,所以就不能在销售的时候向购卡方开任何*,防止重复纳税。
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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