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州公安分局和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联合执法,对韵达快递公司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罚款10万元。这是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连云港市首例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反恐罚单”。那么,这家快递公司因为什么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呢?
9月19日, 海州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在办理一起非法买卖*品案件时, 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曾多次使用虚*和虚假物品名称,通过韵达快递公司快递贩卖易燃易爆的违禁品“单基粉”。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并于9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单基粉”54余公斤。
目前,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 海州分局治安大队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快递公司某分部在收寄物品时,未对快件开箱验视,也没有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核实,导致易燃易爆品流入了寄递渠道,严重危及寄递渠道安全,在完善证据后,治安部门随即将案件移送至市邮政部门。
昨天上午,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对该快递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法人冯某和直接负责人刘某分别处以1千元罚款。
《反恐法》参照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反恐提示
反恐无小事,各寄递企业一定要加强落实三个100%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和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严防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确保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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