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久之前的题了,补答一下:
1、法律上,快递员应当将快递投递到收件人本人;当面验收快递是收件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是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条例》在2019年进行过一次修改,但本条并未有任何变动。
因此在未获得收件人许可的情况下,快递员/公司无权将快递放在自提柜;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并且在快递员/公司违规操作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与快递公司的投递纠纷通常被归入运输合同纠纷案由,类似案件较易为人所忽略的,是被告主体问题。
我在【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41104418/answer/795201897】问答下提到过,很多快递公司是以母-子公司或者品牌授权形式在各地扩张经营的,各地的分网点都是子公司或者经授权使用品牌的独立公司;虽然名号上一致,但法律上各自是独立主体。
因此德邦快递寄送时发生了纠纷,却不一定该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寄送时出了岔子,也不一定是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责任。
告错了对象, *** 就无从谈起;只有查询到寄送对应的快递公司,起诉正确的主体,方能有效 *** (这一点不止是面交投递争议,其他快递投递纠纷亦然,希望有相关需求的知友能记在心上)。
3、比较遗憾的是,类似投递自提柜、菜鸟驿站引发的纠纷往往与货物丢失相联系,极少有仅因未当面送达而提起的诉讼。
笔者目前仅检索到(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89号案例,湘潭大学朱同学诉请取件花费的2元交通费并要求快递公司赔礼道歉,可惜本案同样因为前面提到的主体问题,被驳回起诉。
(送到菜鸟驿站、自提柜后货物遗失、损毁判令快递公司赔偿的案例较多,此处不列,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检索,检索方法可以参考我的这个答案: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6829437/answer/155551370)
小结:
自提柜的设计初衷并不坏,不是所有人都有时间当面收件,送货到家签收在独居时也有安全隐患,还有一些私密或者敏感物品(比如电脑配件?)不方便当面接收。
但是当面验收是收件人应有的权利,哪怕没有面交是一件很小的事,哪怕去自提柜或者菜鸟驿站取货只是举手之劳,快递公司也不能侵害这微小的权利。
最后多讲一句:
我之所以点进这个问题,是在时间线上刷到了一篇因为投诉快递公司遭遇打击报复的答案。
往常这个时候,应该打一打鸡血,做点价值升华,比如谈谈早期几个比较激动人心的公益诉讼,或者某著名媒体人那广为流传的一问——你想要一个什么样的世界?
只是时局如此,有些词不能提了,有些人未来大概也不能提了。
所以这个答案到此为止,预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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